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就有人,因一时贪念,“三进宫”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到珠宝店抢夺金手镯。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黄金抢夺案。

2023年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某珠宝店假借购买金首饰,趁店员不备抢夺金手镯一只,逃往楚雄、昆明销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抢夺的金手镯价值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王某某2021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其此前还有2次盗窃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从轻从宽情节,遂依法以抢夺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随案移送的赃物金手镯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勿存侥幸心理,一旦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时刻加强警惕,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财物,避免受到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杨梅 施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