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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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审管生态函〔2024〕117号

忻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 <新建忻州市雁门小学、忻州市第十四中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报批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082018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该项目作为“公益性工程项目”,同意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抄送:忻州市水利局、忻州市忻府区水利局、山西绿景澎常满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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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雁门小学,忻州市十四中学项目由公司钢结构专业承建,位于忻州市九原街以南、九原南街以北、通岗路以东、民心路以西,总建筑面积 34121.27㎡,其中教学楼30819.82㎡、综合楼 30819.82㎡,风雨操场1652.78㎡,看台1759.05㎡,门卫室 95.52㎡。综合楼用钢量约为1800吨,小学楼用钢量约为 2000吨,初中楼用钢量约为2200吨,总用钢量约为6000吨。学校建成后,可满足周边片区学生就近入学需求,将进一步提升片区教育品质,助力片区均衡发展。项目已于8月现场施工全部完成,目前正在准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