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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大分杈,儿大分家”,这样一句农村俗语道出了中国家庭延续和变化的传统形式——分家析产。这不仅是一次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对赡养老人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大规模调整,更是关乎到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民生大事。近期,新吴法院旺庄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矛盾颇为激烈的分家析产案件。

01

案情简介

母亲

我什么时候要把房子分给你们了?不等我百年之后你们想都不要想!

妈!咱们在协议里不都说得很清楚了嘛,房子我跟大哥一人一半,您现在怎么又反悔了呢?

老二

母亲

我不识字,当时签的那个协议我根本不知道是这个意思,我不认可!

老二,咱妈说的对,现在那个协议是咱妈签的,她也有权利撤回,这个你就听妈的没错。

老大

面对老母亲与大哥接连的否认,陈家老二低头不语、连连叹气。

陈老大陈老二的母亲吴老太已年近八旬,2023年7月,吴老太考虑到老伴去世后自己的养老问题,便将两个儿子叫至跟前,三人一起去公证处办理了陈老头遗产的继承公证手续,并在公证处自行签订《分家析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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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吴老太将自己名下60平的房子份额平分给两个儿子,待自己过世后,两人各自继承自己的份额,同时两人需保障吴老太今后继续居住在本房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赡养义务。

母亲

我当时以为这个协议只是分割我老伴那部分的遗产,哪知道协议分割的是我的财产!而且这份协议算遗嘱吧,我的遗嘱我难道不能改吗?

妈,当时您、大哥还有我,我们三个不是说得好好的吗?这是我们全家一起做出的约定,怎么能随便取消呢?

老二

庭上,三方仍然为协议是否应当被撤销吵得不可开交,因无法调解,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02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形式上看,《分家析产协议》有吴老太、陈老大、陈老二各方签字,属于协议而非遗嘱;从内容上看,《分家析产协议》所载内容除了吴老太将其份额平均分给陈老大、陈老二外,还包括吴老太的居住权,陈老大、陈老二应尽义务等。故本案所涉《分家析产协议》不论从名称、内容、签字人员来看,不符合遗嘱的法律特征。

关于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吴老太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应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生活常识予以审查。吴老太虽不识字,但有完全行为能力,其未向陈老大、陈老二或公证处工作人员询问协议内容而直接签名,不符合常理。且此前各方已就《分家析产协议》的内容多次进行协商,吴老太未就内容提出异议。《分家析产协议》还载明“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才可以改变本协议,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故吴老太诉请撤销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分家析产协议》也不符合其他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吴老太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实现了遗嘱人本人对遗产分配原则、分配方式的意愿。但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法律对遗嘱的有效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愿,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但同时也要辨别,究竟文件是遗嘱还是其他形式的协议,进而理清其法律性质以及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督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传承良好家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来源:新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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