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积极开展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开展集中打击恶意欠薪攻坚行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标准是什么?恶意欠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区分?拖欠工资是否构成犯罪?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以及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新业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下一步工作计划中提到“积极开展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依法及时、有力保障农民工权益,让农民工高高兴兴回家过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春节前,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以工程建设等领域特别是政府、国企项目为重点,加大涉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力度,综合运用调解、和解、督促履行、强制执行等手段,推动生效裁判履行到位,确保已经执行的案款在春节前顺利发放,及时兑现农民工胜诉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开展集中打击恶意欠薪攻坚行动,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形成有力震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的,依法快速审判,严厉打击。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拖欠劳动报酬,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罚。
问题1: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题2: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
答: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问题3: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问题4: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是指什么部门?
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后,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会进行调查,核实后将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责令改正的文件后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就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问题5: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