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是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在落实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之后,那么征收方才可以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以及拆迁奖励费等等,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由于房屋征收会涉及巨大的利益(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利益,也涉及国家利益),所以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最常见的就是征收程序颠倒,相关的拆迁补偿也落实不到位等,因此,为了被征收人能第一时间应对拆迁中的问题,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整理出了在征地拆迁中最为普遍的几个问题。
第一种,未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会存在房屋无证,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就国有土地而言,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需要马上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地蚝调查,尤其是针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
在对这类房屋调查时,需要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如要弄清楚房屋的始建年限等,不能仅以有证或者是无证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对此类房屋的合法性调查时,通常都会只认产权证,如果有产权证,那么就是合法的,如果没有产权证,则就会被扣上违法建筑的帽子,这种认定方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而且还有的征收方,对于这类房屋在补偿之前压根就没有调查过,甚至还进行了登记,只是在补偿阶段,由于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从而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搬迁的情况下,才将此类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这种认定方式也显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告诉大家,无论是仅以有证无证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还是征收方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的认定程序是在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都是不合法的。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这些情况,那么一定要注意,这有可能是征收方一种变相降低补偿的套路。
第二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都是铁打的征收原则,无论是谁都不可以随意改变,征收方必须要落实具体的征收补偿之后,才可以开展征收工作。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能尽快实现征收工作,往往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就马上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其理由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就意味着其履行了补偿职责吗?
显然不是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只是法定程序,并不意味着其就履行了补偿协议,所谓的先补偿、后搬迁必须是所有的补偿被征收人都已经拿到了,对于选择安置房的,征收方也已经安排了周边用房,或者给予了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没有落补具体的补偿,未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生活的情况下,征收方便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所以,广大老百姓一定要知道,只要补偿没有到位,无论与被征收人是否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都不要把土地或者是房屋交给征收方,以免自己以后的生活没有着落。
第三种,直接强制拆除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征收方不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也不可以采取任何方法强迫被征收人交出房屋,但是实践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比如只要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那么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就会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将被征收房屋强制拆除。
对于这种情况,凯诺律师建议大家一定要尽快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然后马上拨打110报警,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与此同时,让邻居或者家人把整个报警过程录下来,尤其是警察到现场之后的情况要录下来,这对以后维权会有一定的帮助。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征收程序不合法等,那么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