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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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机关要有刀刃向内的决心,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达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作者 |一财评论员

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对涉企行政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和“三书同达”工作规定(试行)》(下称《工作规定》)开始施行。《工作规定》明确,此举是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工作规定》,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相对人为企业及其负责人时,办案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从而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经济影响评估的重点包括,(执法行为)是否会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是否会影响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等。其中特别强调,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冻结、封存等强制措施的,要充分考虑证据范围、种类、数量、金额、期限等情况,采取对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因措施不当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

日前,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了第十一次专题学习。其中强调:要针对裁量幅度不合理问题,考虑经营主体违法情况和可承受能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要优化执法方式,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显然,《工作规定》契合了上述要求。

当前,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创收手段,乱罚款、乱扣押、乱查收,动辄就顶格处罚,甚至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乱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使相关主体严重缺乏安全感,更谈不上增强发展信心。为此,近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强调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发挥行政执法对经济正常运行的规范和保护作用,而不是滋生和扩大负面影响造成经济运行方面的阻滞。

《工作规定》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可以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首先是范围和标准要十分明确,而不是做一些原则性规定,原则性规定往往缺少执行力。

《工作规定》明确了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涉企行政案件的六类情形,包括对涉案企业拟作出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拟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这些规定既明确了案件类型,也明确了处罚数额的基准线。

其二是程序上具有强制性,这是对执法机关的硬性约束。

这方面重要的是“罚则”,很多类似规定缺少这一点,或者有规定却失之于软。《工作规定》则提出,今后,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将定期检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和“三书同达”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结果计入执法质量评定内容。对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开展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倒查”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警示意义不言而喻。

其三是评估后的行政处罚结果必须明确,要充分体现出评估在“过罚相当”方面的作用。

《工作规定》强调,对企业实施处罚的内容,要与企业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符合“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同时,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造成行政罚款等决定不能及时履行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经评估后可以依申请暂缓执行或异地执行。这里的“异地执行”应该是指柔性强制措施,或者叫“易地执行”。

总之,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法履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现在一些地方存在的不公正执法甚至趋利性执法的现象令人担忧。为此,行政机关要有刀刃向内的决心,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达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微信编辑| 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