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少人认为发生了刑事案件可以通过所谓的“找熟人”或“私了”解决,那么刑事案件可以和解或“私了”吗?“私了”后是不是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了?
关于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的问题,很多朋友都很关心以下几个方面:
1.私了后能否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可以不予赔偿;
3.哪些情形或者违法犯罪可以和解;
4.哪些不能和解。
本期将为朋友们讲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请朋友们分享到朋友圈,帮助需要的人免受不必要的牢狱之苦。
一、可以和解的犯罪类型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不适用和解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三、和解的主体及条件
1.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2.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3.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四、和解的时间及要求
1.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都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2.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3.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及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6.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五、和解协议的内容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四)其他要求或规定
六、和解的法律后果
1.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关键词: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 郑州律师 郑州刑事律师 郑州刑事案件律师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刑辩律师 郑州刑事犯罪律师 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律师 刑事诉讼律师 刑事官司律师 刑事纠纷律师 刑事专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 郑州律师团 刑事律师团 刑辩律师团 大案律师团
律师简介:
申法涛律师,河南省郑州市资深刑事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3年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领域:经济犯罪、商业犯罪、公司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电信网络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职务犯罪、枪支犯罪、死刑辩护、死刑复核、无罪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上诉、刑事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冤假错案代理等。
地址:郑州市 郑东新区 郑东升龙广场3号楼B座1216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