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所某、四某故意杀人一案。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家雄担任审判长,甘孜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邦勇担任公诉人。
庭审现场
案件详情
被告人所某与四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四某为此及其他生活琐事时常与其母亲(本案被害人德某)发生争吵。2024年4月6日晚8时许,四某与所某在温泉附近见面并共谋杀害德某。所某携带虫草锄前往德某家中,在二楼楼梯口使用虫草锄连续击打德某头部,致德某摔至一楼并最终身亡。
庭审详情
甘孜中院受理案件后,鉴于该案在当地社会影响恶劣,依法组成了由院长徐家雄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办理。合议庭依法为两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争议焦点、庭审示证等听取了检辩双方意见。
开庭前,审判长召集合议庭成员,全面仔细阅读卷宗,认真研判案情,梳理案件脉络,把握案情重点、难点,充分做好庭前各项准备。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由审判长把控庭审节奏,并针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作案工具、致死原因等问题,依职权通知本案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人员的到庭说明,对于法庭更为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故意杀人事实、赔偿谅解情节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证据质证,就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听取了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重点突出、过程流畅、条理清晰。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依法履职,是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检察院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一把手”带头办多案办难案办好案,以“头雁”引领带动“群雁”齐飞,不断提高司法办案质效,让审判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
来源/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黄星洁
责编/ 刘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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