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提起诉讼有困难,怎么办?双流区检察院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办理的一起智力残疾人离婚诉讼案件给出了正确答案。

双流区检察院充分调查核实、用心用情办案,依法支持起诉,出席法庭,成功支持智力残疾老年人摆脱婚姻束缚。在结案后还延伸工作职能,与双流区残联、区民政局加强协作,会签相关工作机制,更全面地保障残疾人的婚姻自主权,做实“检护民生”。

案情介绍

65岁的伍某全系精神智力二级残疾人,一直单身与父亲伍某彬生活,2021年3月与黄某凤相识,5月,二人登记结婚。但在婚后,黄某凤并未与伍某全居住在一起,而是与自己的子女居住。

2022年6月2日,伍某全以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未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伍某全未缴纳诉讼费,双流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22年11月11日,伍某彬向双流区法院申请对伍某全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双流区法院判决宣告伍某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双流区永安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伍某彬为伍某全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双流区检察院先后走访法院、民政局、社区居委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经调查核实:黄某凤与伍某全认识不久即结婚,并无感情基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凤未尽到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未履行好监护职责。

结合调查结果,双流区检察院考虑到伍某全系老年智力残疾人,无法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且伍某全有强烈的离婚意愿,如果继续维持他与黄某凤婚姻关系,会更加不利于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便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向双流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伍某全提起与黄某凤离婚的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最终,在2023年10月24日,双流区法院采纳双流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准予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

该案办结后,双流区检察院延伸工作职能,联合区残联、区民政局进行了回访,并邀请心理咨询工作者帮助其建立生活信心。该案件也反映了残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为更好地解决该问题,双流区检察院与双流区残联、区民政局会签《关于加强残疾人婚姻合法权益保障的协作机制》,通过加强协作,更全面地保障残疾人的婚姻自主权。

检察官普法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九条中规定,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以及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

残疾人的监护权有争议时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来源|成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