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达州市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
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
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达州市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
停靠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客运船舶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通航水域港口区域外,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水域用于游乐的脚踏船、手划船等非机动船和非通航水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疏堵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依照法定权限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要求,做好代管区域内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行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做好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
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封闭水域的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内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六条港口区域外设置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人员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具备船舶安全运营条件的非碍航河段;
(二)具备人员上下的安全设施,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和配备消防、应急通信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夜间作业的停靠站点,其航道、航标及照明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自然资源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行洪论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等手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及其设施的,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部门审批。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码头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客运船舶靠泊能力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停靠站点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船舶所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存放,并转运至辖区乡镇(街道)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垃圾收运场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采用浮动式码头靠泊客运船舶的,码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运营船舶船型靠泊要求。
第三章 管理和营运
第十三条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或者公布的功能使用码头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码头功能或者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四)在码头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码头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在港口区域外建设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前沿水域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和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公益性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封闭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日常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进入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停靠站点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配备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日常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站点客流、管理人员情况等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第四章 安全和监督
第十九条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封闭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签单发航责任,建立签单发航制度,严格落实“六不发航”规定。对日均流量300人次以上的停靠站点,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航次签单发航。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日常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停靠站点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港口区域外运行的历史老码头或者利用原有水利、市政及旅游等部门(单位)在通航水域建设的亲水平台、踏步码头等涉水建(构)筑物,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内容包括码头使用的规范性、运营的安全性、配套设施的适用性等方面。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综合评估通过后,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对外公布。综合评估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被检查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渔业休闲等船舶停靠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通航水域是指经省、市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公布的达州市范围内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其他水域为非通航水域。
(二)港口区域外是指《达州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港口规划(修编)》(2020—2050年)中规划的港口岸线范围以外。
(三)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固定式码头或浮动式码头(公益性的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是指非营利性的码头)。
(四)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是指拥有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权属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客运船舶是指用于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休闲等用途的各类客船、游艇、快艇、游览艇等。
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六)日常管理单位是指从事经营性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或者负责公益性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封闭水域管理机构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周丽清
编审:张 爽
总编:肖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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