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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4〕105号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7444038X7
负责人 :刘永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阜淮铁路FHZQ-3标永兴镇填料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拌合站正在生产,拌合站厂区内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了刘某波、谢某、徐某贤的身份信息。你公司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了你公司授权谢斌、徐淑贤配合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的事实。
3.2024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阜淮铁路FHZQ-3标永兴镇填料拌合站(以下简称你公司拌合站)正在生产,拌合站厂区内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面积尘严重的事实;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你公司拌合站站长谢某全程陪同的事实。
4.2024年9月20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公司拌合站厂区内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面积尘严重的事实。
5.2024年9月20日,对你公司拌合站站长谢某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拌合站厂区内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面积尘严重的事实;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你公司拌合站站长谢某全程陪同的事实; 证明了你公司拌合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6.2024年9月20日,对你公司项目经理徐某贤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徐某贤是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项目经理的事实;证明了永兴镇填料拌合站是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建设并负责运行、生产、管理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拌合站厂区内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面积尘严重的事实;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你公司拌合站站长谢某全程陪同的事实; 证明了你公司拌合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刘奇、李标、楚一平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4〕1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4〕105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版)通用裁量表标准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两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
来源:利辛网综合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