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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复核(2024)48号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
申请人:重庆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4)40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出纪律处分复核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一、纪律处分情况
2024年5月14日,协会向申请人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159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申请人提出申辩。经审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多项违规事实,具体包括:
(一) 未实施有效内部控制
一是自2021年10月起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L**因个人原因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股东P*实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申请人股东会未就P*实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履行聘用程序,L**也未书面授权P*代其履行相应职责。
二是黄某、姚某于2022年3月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 。经核查工商系统登记信息,截至2023年12月, 黄某、姚某仍在深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兼职。
三是P*于2021年11月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投研部经理、顾问一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P*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但是并未完成资格注册,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六)项以及《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存在保本保收益行为
申请人管理的部分产品在募集时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向投资者补足该最低收益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未履行谨慎勤勉、诚实信用义务
申请人通过关联公司向申请人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的投资标的发行方,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取与基金投资有关的资金,且未将上述资金纳入基金财产,也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四)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申请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长***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尚*翌*”)等部分产品相关季度报告、月度报告等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未完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一是申请人在管产品投资者谢某某、高某某的资产证明为银行存款,金额不足300万元。
二是在申请人提交赵某的投资者适当性文件中,提交了两份赵某的风险调查文件,其中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中赵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C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中显示赵某风险承受能力为C4,两份问卷的落款时间显示均为2023年2月23日。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银行回单、申请人书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申辩意见
申请人向协会提交了复核申请书,请求免除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具体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关于未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违规行为, 申请人主张公司股东P*并未全权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仅作为雇员负责行政事务管理,并申请无需补交相关授权文件。而关于黄某、姚某的兼职情况,申请人对此予以承认,主张公司已对其二人实施惩处措施,并提交了相关内部文件。
二是关于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申请人对此予以承认,并主张现已整改。
三是关于未履行谨慎勤勉、诚实信用义务的违规行为, 申请人主张,其以基金产品名义收取的费用已通过关联公司分配给投资者,申请人不存在侵占基金财产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上述行为未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四是关于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 申请人主张,案涉基金“尚*翌*”投资人系投资经理L**直属亲戚,已通过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效果与书面披露一致。其他产品未及时披露信息系数据延迟所致 。
五是关于未完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违规行为,申 请人主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系因工作人员疏忽遗漏,现已补充提交。投资者赵某两份风险调查文件测评结果不一致系公司上传操作遭受计算机病毒感染所致,现补充提交赵某风险调查问卷复印件。
对于前述申辩理由中的部分内容,申请人在前期纪律处分申辩阶段已提出并充分阐述。
三、复核意见
协会组成复核小组,对相关事实和申辩材料进行复核,有关复核意见如下:
第一,根据前期核查情况,申请人在其情况说明中已承认 ,法定代表人L**因“股市下行选择半隐修复”,申请人合规风控负责人D*及股东P*均承认,L**在2021年底、2022年初时已不负责申请人经营管理工作。申请人前期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显示,P*工作职务为公司事务管理经理、 二级债券投资经理顾问,与申请人本次所述P*仅负责行政事务管理的主张不符 。申请人未能提供L**授权P*代为管理公司事务的相关证明或L**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履职证明,协会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此外,申请人已在其复核申辩意见中承认,黄某、姚某存在违规在外兼职、P*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形。故申请人事实上存在未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违规行为。
第二,根据前期核查情况,申请人在其情况说明中称, 战略股东P*能找到合适的一、二级中介对接费用补贴,并列明其在管产品从发行方处获得的综合补贴费用。经对比相关记账凭证、电子回单,存在管理人通过关联公司向发行方收取返费的情况,返费支付给申请人关联公司的根行账户,未纳入基金财产 。同时, 申请人在其整改报告中称,其在管的某基金除基金托管账户票面利息外,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另收到发行方支付的其他收益补偿,按年化**%的收益分配给投资人。 而相关基金合同约定,对于超额业绩报酬的分配方式为管理人占30%,投资者占70%。 故申请人以咨询费服务费名义收取的与基金投资有关的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故申请人事实上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诚实信用义务的违规行为。
第三,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已经地方证监局认定并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申请人未能就其主张的已通过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向案涉基金“尚*翌*”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提供任何证据,协会对该申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投资者赵某同日提交的风险测评问卷与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在风险偏好得分、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评级方面均有出入, 且申请人此次提交的投资者赵某风险调查问卷及风险评估确认书与前期自律检查阶段提交的相应文件的风险偏好得分不一致。 此外,申请 人未能补充提交其在管产品投资者谢某某、高某某的资产证明文件,仅补充提交了黄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资产证明文件。故申请人事实上存在未完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违规情形 。
综上,协会对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书》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违规行为、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申请人采取“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事实清楚,裁量适度,依据充分,程序正当。
四、复核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复核情况,根据《纪律处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协会决定: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4)407号)对申请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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