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为抓手,聚焦“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持续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将全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公布。
案例一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秦州区某发廊使用超过保质期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秦州区某发廊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进口特殊化妆品“普盈丝系列染膏”9盒已过期,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和三十九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秦州区某美发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秦州区某美容美发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0瓶LUODAIS护发精油无中文标签、2袋发留香发爵士染发膏未标示注册证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基本信息,存在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8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口腔门诊部使用无中文标签医疗器械案
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水某口腔门诊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用的一次性牙科开口器最小独立包装标签无中文标识,存在经营使用无中文标识标签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麦积区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积区某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牙科诊所操作台上发现已开封使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聚羧酸锌水门汀液、聚羧酸锌水门汀粉各半瓶均已超过保质期,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限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4年9月13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秦州区某医院药房检查时,发现1盒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劣药1盒,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麦积区中滩镇某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4年6月14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麦积区中滩镇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药房销售货架上发现药品“典必殊牌妥布霉素地塞米松眼膏”1支、“金不换牌盐酸异丙嗪片”1盒,均已经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康复医院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4年3月21日,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秦安县某康复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医院西药房药架上发现复方甘草片、肌甘片等三种药品(共3盒/瓶)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兴镇某诊所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4年4月1日,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谷县新兴镇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诊所药架上发现连花清瘟胶囊、硝苯地平缓释片等三种药品(共4盒)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3月12日,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药店检查时,在该药店发现药品未分类摆放,执业药师不在岗,拆零药品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完善。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4年3月20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3月20日,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发现该店对存在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天水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