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开车上路要购买保险,那买了保险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呢?在哪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即使进行了赔付,也可以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冯某无证驾驶小型面包车与三轮电动车相撞,因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赔偿款共计198000元。
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属于无证驾驶,现某保险公司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冯某偿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资格。本案中驾驶员冯某无证驾驶,其系最终责任承担者,某保险公司在垫付赔偿费用后,可依法向冯某进行追偿,故冯某应偿还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经济损失。综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各位驾驶员,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安全驾驶,人人有责,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及家人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期数丨2470
供稿丨民事审判庭 王婵微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