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并当庭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银行卡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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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问我想不想赚点钱花,而且风险不大”

2023年9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姚某某(已判刑)介绍其提供银行卡给李某某(已判刑)等人是用于接受和转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及配套密码提供给李某某等人用于接收赃款并帮助取现。2023年9月26日,被害人甲因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将30000元钱转入陈某某所提供的银行卡后,陈某某到银行ATM机将其中的20000元取现转移,陈某某非法获利8000元。2023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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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拿卡给别人转账,有好处费,但具体是什么钱我不知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身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和转移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赃款,并应他人要求前往银行ATM机取现,并将取现赃款交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具体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有话说:在众多“电诈”关联案件中,诸多被告人均源于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蝇头小利,在明知入账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为了“赚快钱”,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配合对方刷脸认证、转账取现。殊不知自己已经陷入犯罪的漩涡当中,成为“电诈”的帮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提高反诈防骗意识的同时,切勿将自己的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等出借他人使用。请牢记: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蝇头小利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