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一批行政处罚诉讼典型案例,常州一案例入选。

目 录

1.“顺风车”与违法运营网约车的认定界限

——张某诉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撤销交通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市场“乱收费”的处罚决定应予支持

——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诉区市监局、区政府违规收取水电费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3.行政复议程序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王某诉区政府撤销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4.法制审核应当准确把握审核的时间节点

——某家居商行诉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

5.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毛某等人诉市卫健委不履行卫生监督查处职责案

6.调解处罚纠纷原则上应当在处罚的法定幅度内进行

——梁某未取得许可从事网约车运营处罚纠纷实质化解案

案例四

法制审核应当准确把握审核的时间节点

——某家居商行诉区市监局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消费者向区市监局反映其在某家居商行订购的家具并非特定品牌产品。区市监局经核查立案,进行现场调查并询问经营者、消费者,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经过法制审核后,区市监局书面告知某家居商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某家居商行申请听证,区市监局举行了听证。经讨论,区市监局认定某家居商行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遂对某家居商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家居商行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常州武进法院认为,某家居商行作为家具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详细披露家具产品的信息。从区市监局调查的某家居商行店铺在商场内的方位标识、商场导购宣传册显示内容,以及案涉家具购销合同的标题、内容等方面来看,某家居商行在销售案涉家具产品过程中未尽到披露家具产品信息的义务,构成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本案中,在听证程序完成后,区市监局未再次进行法制审核即作出行政处罚,属于程序违法。考虑到如撤销该行政处罚再重新处理,案涉违法事实认定不会发生变化,故一审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某家居商行不服提起上诉,常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等要素构成的连续过程,跳跃或者颠倒行政程序的步骤或者环节,都可能会对最终的行政行为结果产生影响。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程序,对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程序价值。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法制审核程序应当在调查终结且听证程序之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启动。因为在听证程序中,行政执法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量罚建议,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的申辩、质证或者提交新证据,这些都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新的变化,进而会影响行政处罚的最终结果。因而,在调查终结并经过听证程序后,行政机关启动法制审核程序更为符合立法本意。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法制审核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时间节点,这对于行政机关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