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路边停车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一封公民的备案审查建议书,其中提到,某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不合法,建议审查。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对公民合法停车后未缴纳停车费的行为,不宜设定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12月22日,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披露了上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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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一地铁站附近的收费停车场。南都资料图

公民向全国人大提交备案审查建议书

地方条例规定未缴纳停车费罚款二百元

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一封公民的审查建议书,审查建议直指某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中一项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处二百元罚款。

审查建议人认为,上述处罚设定与行政管理目的不符,车辆停在泊位内未缴费没有损害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该条规定不以加强行政管理为出发点设置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目的不符。同时,罚款额度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停车欠缴费用普遍金额较低,对其设定二百元的处罚额度与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

审查建议人还提出,上述处罚程序设置失当,未规定以何种程序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行为人实施处罚,未设置催告催缴程序,未给予再次缴费告知送达和补正机会。

审查建议人还称,该条例超越了经济特区法规的立法权限,没有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处罚法总则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基本原则作了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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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属于合法停车,如不交停车费,不属于违法行为,只是一种“违约”“欠费”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

条例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设定原则

南都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获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不缴纳停车费的处罚作出规定,只对机动车“违规停放、临时停放”的处罚作了规定。因此,条例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对停车欠费问题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条例的规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精神。

南都记者了解到,作为公共资源,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管理是对个人占有公共资源的合理补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告诉南都记者,路边停车有两类情形:一类是合法停车,也就是在划出停车区域的地方停车;还有一类是违法停车,就是没有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停车。“如违法停车,自然可以给予罚款。但在上述案例中,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属于合法停车,如不交停车费,在性质上类似于‘欠债’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只是一种‘违约’,即没有按照规定(另一种意义上的‘约定’)有偿使用公共设施。”

沈岿认为,由于不是违法行为,上述经济特区地方性法规就不应对欠交停车费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法工委的审查意见亦对此表示,公民在路侧划定的泊车位停放机动车,该行为属于合法停车行为,没有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仅是停车欠费问题,一般欠费金额较低,危害程度不大,既未影响城市道路的动态交通秩序,也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对公民合法停车后未缴纳停车费的行为,不宜设定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南都记者还了解到,当地停车泊位由市属国有企业运营,停车收费主体为企业,所收费用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法律性质上,当地道路停车收费属于企业的经营性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提出“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

经审查,法工委向制定机关发函,对条例有关规定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提出审查意见,请其对条例相关规定认真研究,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原则和精神作出修改。制定机关表示同意审查意见,拟将该法规修改工作纳入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于明年完成修改工作。

8年来首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纠错经济特区法规

据南都记者对连续8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披露案例来看,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对经济特区法规进行纠错。

在地方立法主体中,经济特区享有更大的立法空间和灵活性。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立法法还赋予了经济特区法规立法变通权。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有学者表示,需要明确的是,经济特区的法规,也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学者建议:

停车欠费罚款于法无据,可通过催缴、公告等方式治理

随着城市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泊位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资源,一些城市为提高停车收费管理效率,将收费方式从“人工”向“电子”改进,但在“智慧停车”电子收费后,管理者也面临停车逃费、欠费等问题。

沈岿认为,对合法停车欠费设定罚款是希望通过震慑的方式,避免停车欠费行为发生或及时对此类行为加以纠正,但于法无据。停车没有按规定缴费,可以进行催缴,如催缴之后仍不缴费,可以收取滞纳金或起诉至法院。

此外,沈岿还建议,如对小额欠费收取滞纳金或提起诉讼比较繁琐而不经济,可以考虑用“声誉罚”的方式进行治理,即在多次催缴后依然未缴欠费的,可以把未按期缴纳停车费的车牌或车主进行“信息披露”,以使其感受到羞耻以及社会压力而补缴欠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也曾关注到“停车欠费罚款”的现象。他曾就此现象接受南都采访时称,单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欠费罚款”比收取滞纳金“省事管用”。但由于具体规则设置不够完善,结果“乱收费”没了,又产生了“乱罚款”的问题。

南都记者在某地网上领导留言板看到,有不少市民留言反映“欠缴停车费被罚款”的经历。一位林先生称,其车辆在2020年9月累计欠费1次,累计1元,按规定拟处200元罚款,但他并没有收到提示缴费的短信,而逾期未缴费罚款政策他也并不知情。

作为行政法领域的学者,何海波认为“欠费罚款”有违多项行政法基本原则。他提出,行政法具有“无过错、不处罚”的法治原则,目前停车收费主要采用电子收费系统,欠缴停车费有多种原因,欠费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有待证明。

如何解决停车场欠费?

上海、武汉等一些地方将停车欠费纳入征信

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智慧停车欠费问题,上海、武汉等地陆续采用信用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治理。

2012年,上海市政府同年颁布《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明确,未按规定支付停车费除缴纳罚款外,还应当纳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也规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将道路停车欠费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有观点指出,如将欠缴停车费与征信挂钩,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欠费车主进行制约,但要确保停车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对补缴的方式要多样化,普及化。但也有声音认为,停车欠费、逃费记录到个人征信系统的规定要落实,但也要避免被滥用。

还有司机因欠缴停车费被告上法院。据绵阳日报社消息,2021年初,文某、廖某、雍某某、邱某某4人分别欠缴临时占道停车费用超过5000元,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欠缴的临时占道停车费用。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临时占道停车产生停车费用其应及时支付。目前,4起案件已审理终结,其中两人被强制执行履行给付义务。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