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最难的不是证明自己有病,而是证明自己没病。
这是今天文章的主旨,也是我接下来要说的。
一、
李宜雪事件,日前出了二次通报,通报很长,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查看。其实在这之前就有读者私信我,让我写写这件事,在那段私信中有个耐人寻味的点,就是读者在私信我时,甚至将李宜雪这几个字中间加上了标点符号。
为什么要这样做,其实我很能理解,任何一个人都害怕突然的变故,尤其是那种自己无力决定走向的变故。
现阶段医学技术发展到如此程度,按理说精神病不应成为疑难杂症。但有意思的是,在某些时候精神病却比癌症还要令人恐惧。
对于一些人而言,精神病像是套在身上的保护膜,准确来说更像是汽车表面的“车衣”,哪怕碰到了事故,损伤的也只是表面的车衣,内里的车漆基本不会受损;
对另一部分人来说,精神病则极为恐怖。恐怖之处在于此病的诊疗,尤其是诊断,它不像癌症,能给你确切的病理报告,也不像感冒发烧,有体温计作为明确的佐证,很多时候它似有似无,可以有,也可以无。
这里其实有个常识,就是大部分时候,车衣只贴在名贵的汽车身上,普通汽车几乎没人选择贴车衣。
二、
回到李宜雪事件中,老实说,我并不是很喜欢李宜雪,每个人都有喜欢或不喜欢某个人的权利。但不喜欢归不喜欢,并不代表着你不喜欢谁就可以对谁怎么样,这样做就是违法。而对于某些人来说,这样做不仅是违法,更是违法违规、知法犯法。
再说“强迫性障碍和人格障碍”,我不是专业医生,没办法发表专业见解,但有个很基本的常识就是,这种现象其实很普遍。就比如我个人,在这两年里几乎每天都要写点东西,哪天不写就自觉浑身难受,这其实也是强迫性障碍的一种表现,难道说,我也要因此被送去治疗吗?
又或者说,我每天都在幻想着彩票中奖,幻想着发财,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得了妄想症?
还有通报中李宜雪和网友罗某某谩骂诽谤的事情,在二次通报出来前,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李宜雪的处境,以及传言的真假。然而在二次通报中,却用了大篇幅来表述这件事,并强调李宜雪被送去鉴定是因为和罗某某之间的谩骂诽谤。
这一点是让人后背发凉的,因为现实中在网络上,几乎时时刻刻都会发生类似的事情,网友间互骂,甚至有时候看到一些奇葩网友的留言,以及奇葩专家的言论,我也会开骂,难道说我也要因此被送去鉴定吗?
这里并没有提倡骂人的意思,我只是想表达,骂人与被骂,基本上都属于民事纠纷,很多时候现实中也是这么处理的。如果说被一个人骂了,就要上升的刑事责任,甚至把对方送去精神鉴定,那很多部门恐怕要因此忙得焦头烂额。所以多数时候你被骂了,根本不会有如此效力和力度来处理对方,这一点就很反常。
当然,以上是主观见解,一切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
而现有的事实就是,只有法院可以裁决强制医疗,而不是其他的某个部门。再者,强制医疗的构成要件是,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攻击。一目了然的,在那份二次通报上,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些构成要件,只看到了辱骂。但辱骂属于人格攻击,根本不在强制医疗范畴内。
任何事情,一旦脱离事实,就会变得匪夷所思起来,很明显这个二次通报已经脱离了。
三、
还是要说说“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这是那份通报的核心。医院对其作出如此诊断,并将其依法依规送诊,按照正常逻辑来说,病情应当是十分严重的,起码应该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然而与此同时出现的却是,李宜雪在违法时能“辨认、控制能力完整”,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这两者放在一起出现,唯一能让人联想到的词就是自相矛盾。
更自相矛盾的,是只有失去责任能力的人才有强迫治疗的必要,因为这个人可能伤害自己或别人。这只能说明一点,就是医院的结论不足以支撑强迫治疗。
事实上,这份诊断只能用高明来形容。一方面既说明了她有精神病,另方面又说明了她违法可以抓,选择性就在这二者之间,所以她可以做的选择真的不多。
说到这,想起农业银行湖北分行近期的一份通报。早前,湖北一名女子举报其前公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银行通报说没有发现违纪违法。
这个举报其实是六月份的,当时我也写了相关内容,银行也说会调查核实。眼看着到年底了,调查也没任何消息,于是这个事情再次被关注到,银行这才发布了调查结果。
这个通报同样很耐人寻味,比如一开始说未发现徐某存在家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结果又对其进行处分,对其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到这里,你能说什么,似乎并不能说什么。你说信还是不信,其实已经没太大意义了,因为这已经相当于一种盖棺定论了。
四、
最后,养老院冬天窗户没有玻璃,老人被反锁的事情终于被关注到了。就刚刚当地也发通报了,这件事最后指向或者说责任,变成了老人们的“咎由自取”,因为他们有“精神问题”。
再看看新闻下面的评论,不言而喻。
关于以上,我想表达的一个正确认知是,你可以不喜欢某个人,也可以不喜欢这个人处理事情的方式,这个人可以是李宜雪,也可以是其他人,但对于将这个人轻易送诊的行为,必须要重视起来,甚至可以说必须要持质疑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