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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候会听到“终本”一词,“终本”全称为“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胜诉后满心盼着兑现权益,案子 却被“终本”,不免焦虑;被执行人则可能借此心存侥幸、模糊责任。

“终本” 绝非执行的终点,更不是逃避债务的 “避风港”。它是司法资源合理调配的务实举措,背后有着严谨流程与深意。本文将详细讲解“终本”,希望各位当事人可以明晰规则,把握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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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是经过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或者发现不能处置的财产的案件,所做出的一种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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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2、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选择终结本次执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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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在“终本“之前,法院会通知申请人到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第517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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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终本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

2.申请恢复执行

3.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4.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新发现的财产申请控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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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第517条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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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与终结执行是两个不同概念。终本不代表案件实质性结案,若被执行人有财产等条件,可申请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则意味着案件已实质结案,恢复执行需符合法定情形。

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每隔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因此,“终本”并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之前,法院会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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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盈律所提醒大家,在社会活动中,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以民间借贷为例,债权人在出借前应详细考察债务人财务和信用状况,避免盲目出借。发生纠纷后,更需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行为,如是否转移财产,以防执行不能。

总之,法律程序并非万能,须时刻保持清醒,增强法律意识,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