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判工作旨在规范执行权依法行使,保障执行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打击制裁恶意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江苏法院近年来不断深化执行裁判工作机制改革,有力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示范和引领功能,现发布一批执行裁判典型案例。其中,苏州法院1案入选。

目 录

一、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

二、执行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三、承包人在查封前通过以房抵款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可以排除执行

四、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

五、消费者购房人对所购居住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可以排除执行

六、社保机构汇入被执行单位账户的职工生育津贴可以排除执行

七、恶意串通以虚假付款请求排除执行不予支持并被罚款

八、虚构租赁关系主张带租拍卖不予支持并予以司法训诫

/ 案例六 /

被执行单位账户的职工生育津贴

可以排除执行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 生育津贴 排除执行

【基本案情】

在审理某祥公司与某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某祥公司申请,于2021年9月冻结被告某纺公司名下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40万元,冻结时该账户内有存款2965.36元。在冻结之后,某市社保中心于2022年4月向被冻结账户拨付16802元。

案外人严某提出异议称,某纺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有16802元系其享有的生育津贴,请求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经查,严某系某纺公司职工,其自2021年11月起休产假,2022年4月恢复正常上班。2022年4月,某市社保中心向某纺公司被冻结的上述账户拨付严某生育津贴16802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生育津贴由社保局发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故社保中心虽将生育津贴16802元汇入被冻结账户内,但该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已特定化为归严某所有,不属某纺公司的责任财产。法院据此裁定中止对某纺公司账户内16802元的执行。

【典型意义】

保障女性职工生育津贴权益,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被执行人以其自身责任财产承担债务履行责任,对被冻结账户中能够特定化且存在法定专门用途,有着更高法益保护价值的特殊资金,应不予执行。本案标的虽小,但彰显了执行法院切实保障民生利益的执行理念,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与认同感。

案例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