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桂林象山一男子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获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今年5月,李某在杨某(另案处理)指使下,使用他人电话拨打被害人王某电话,再通过另一部手机与杨某联系,将两部手机放在一起,让杨某与王某进行语音通话。杨某谎称是某App工作人员,以退学费等名义骗走王某120317元。其中,2876.33元被转移,剩余117440.67元被冻结后返回王某银行账户。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帮助拨打诈骗电话,提供通讯传输通道,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大部分款项因公安机关冻结而未转走,属犯罪未遂。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犯罪前科、认罪态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李思亲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