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包”监管责任制,属地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第一时间上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电话、邮箱或直接到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运河区应急管理局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标准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和保护。

举报电话:0317-5523700

0317-2130922

举报邮箱:yhqaj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