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场灾难。在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楚雄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让家暴受害者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遭遇家暴 她俩选择这样做
回想起自己的婚姻,李女士苦不堪言。丈夫赵某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与其发生争吵。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以前看起来温文尔雅的丈夫,一发起火来就对自己拳脚相加。在一次争吵中,丈夫赵某不仅对李女士施暴,更是将10岁的女儿殴打致内出血,事后还拿菜刀恐吓、威胁全家人不准报警。
钱女士因与丈夫张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向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后,钱女士返回老家生活,张某因存在不满情绪追到钱女士老家,持刀言语威胁钱女士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钱女士报警得到处理后,张某虽已离开,但仍通过短信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
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李女士和钱女士分别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李女士提交了丈夫赵某对她实行家暴后的报警记录和医院检查报告;钱女士提交了相关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调查核实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收到材料后,法院承办法官仔细审查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多方调查了解事实情况,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
经审查,法院认为李女士和钱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随即依法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积极与被申请人赵某和张某沟通,释明其行为存在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的第一时间,法院同步将裁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当地公安机关、妇联、村委会,并向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村委会通报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相关情况,多方合力共同监督被申请人的行为,为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驾护航。
多方联动 打出反对家暴“组合拳”
楚雄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涉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此同时,该院积极与妇联、当地司法所沟通联系,形成“法院+妇联”家事纠纷诉调工作联动模式,不断建立健全工作联动、问题共商、信息共享等机制,打出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组合拳”,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更好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的新路子。
以案释法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视情节给予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遭受家庭暴力后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如果暴力正在发生,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二)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等组织求助,必要时立刻报警;(三)收集证人证言、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视听资料,以及其他书证等家庭暴力证据;(四)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徐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