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一个吃鸡不成蚀一把米的彩礼纠纷新闻,让人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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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日,聂某某(女)与张某某经婚介公司介绍相识。

2023年8月2日,聂某某向张某某出具承诺书,表明与张某某相识后爱上了张某某,经过慎重考虑愿与张某某结婚,自愿到张某某的工作和生活地与张某某一起安心久居生活。

2023年8月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张某某给付聂某某彩礼148000元

8月3日当晚,聂某某向婚介公司咨询如何离婚及离婚后彩礼返还和婚介公司服务费支付等事宜。|

新闻报道可见婚礼如儿戏,第一次退彩礼——聂某某退还张某某彩礼57000元;第二次是法院判聂某某退还张某某彩礼91000元。57000元+91000元=148000元,也就是说聂某某从张某某这里取得的彩礼全部退还(至少说在法律层面上全部退还)。如女方确实支付了婚介服务费10000元,则女方还倒贴了10000元。很显然女方此次彩礼创业未成功。

这场婚姻纯粹是无厘头,女方的心机很容易看出来的,8月1日相识,8月2日女方向男方出具承诺书表明爱上男方……这玄机还不很明显?“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从核心问题开始,一个说爱上对方,一个掏钱给对方,问题迎刃而解了。哈哈。

局,局,还是个局。或许这就是网上常说的“骗婚”吧,但此种情况变成上纲上线的诈骗罪,貌似还不太现实,毕竟这人还是真的,性别女是真的,姓名也是真的,结婚也是真的,当地并未以诈骗罪追究。最终是通过打官司解决这个问题的。

如今法律层面可不惯着这些收彩礼的行为了,情形有所改观。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新闻中聂某某非常符合该条款的“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从相识到收彩礼只有两天时间,脚趾头也能思考出不存在出于婚姻生活的彩礼之实际需要,彩礼无非就是要钱的噱头而已。

退一步说,即使这真的形成彩礼,依据《彩礼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新闻事件,男女2023年8月3日结婚,当晚聂某某即咨询离婚事宜,旋即分开,虽说登记结婚了,但并未共同生活,从这个角度说,也是可以退还(全额)彩礼的。

女方聂某某总共收了1480000元彩礼,离开男方时退还了57000元,还剩91000元,法院判令聂某某全额返还,彰显了法律对以彩礼为名搞“创业”的行为的惩罚,虽说只是弥补了男方的损失,但也是对男方合法权益的一个保护了,更重要的价值在于法律的指引和释放正确的信号,不要指望靠速结速离发财了,彩礼创业此路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