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繁制种,损失近百万元!

该咋办?

江西一制种大户投入七八十万元

为湖南某种子公司代繁种子

收获后却因“发芽率不好”被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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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的制种大户彭某找到当地的“种业振兴”法官服务站求助。彭某表示,自己遭遇了一场纠纷,想打官司,如果败诉将会损失近百万元。对一个普通农民来说,这个结果难以承受。

去年3月,彭某接了湖南某种子公司的制种订单,给后者代繁种子。“我们在4月播种,经过半年多的辛苦,去年10月份终于等来收获季节。”

让彭某没想到,当他把收获的种子送到种子公司时,对方却认为不符合要求。“公司说发芽率不好,他们卖不出去,拒收种子,一分钱都不付给我。”

辛辛苦苦干了大半年,结果对方一句话,就将彭某所有的付出打水漂。彭某表示,七八十万元的投资全部亏掉,他肯定不能接受。当时跟种子公司协调过多次,要求种子公司承担一部分,他个人承担一部分,但公司坚决不同意。

面对对方的强硬态度,彭某毫无办法。无奈之下找到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设立的“种业振兴”法官服务站,寻求法律帮助。

彭某认为,培育出来的种子发芽率不高,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天气、公司种子本身的芽率问题等。“种子不合格,不能全怪在我身上,但现在公司就是不认账。

仔细对照研究双方签订的合同后,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法官江雪珍发现该合同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合同里只有对种子要求发芽率达到80%的条款约定,没有其他的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份约定不明的合同,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官还是希望能尝试调解,化解纠纷,从而让双方握手言和。

江雪珍表示,跟对方公司进行电话沟通时,对方仍然坚持最初的主张,无意于调解。即便如此,法官还是不愿放弃,于是,法官和行业协会会长带着彭某,赶往湖南长沙的种子公司,希望尽最大努力能尽量帮他挽回一些损失。

一行人赶到位于湖南长沙的种子公司,可对方的态度没有改变,大家的心瞬间凉了半截。“他们不见我们,说走法律程序,没什么好谈的。”

不过,大家仍不放弃,心平气和地希望彼此能坐下来好好沟通。最终,用诚意打动了对方。“我们这么远跑过去,他们看到了我们想化解纠纷,减少农户损失的迫切心情,也看到了服务站法官为他们化解纠纷的重视程度。”江雪珍表示。

最后,经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彭某表示,“最后种子公司进行了适当补偿,给了差不多有二十万元,我的经济损失挽回了一部分。如果没有法院,这钱我根本拿不回来。还没起诉就做得这么好,我感到非常惊喜。”

来源丨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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