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卫传罚(2024〕第C1-007号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医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等案

主要违法事实:

1、口腔科使用后的一次性吸唾管安装在吸引器端口上。

2、口腔科2诊室使用后的口腔镊直接放置于桌面、隔断墙台面。

3.内镜2室胃镜机操作台面治疗碗内放置已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

4、口腔科1诊室正在使用的棉签、耳鼻喉检査室正在使用的酒精纱布未标注开启或失效日期。

5、急诊科清创室无影手术灯表面积灰严重。

6、急诊科病区(护士站)进行装修活动,未对装修区域进行隔断防护。

违反法律条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卫健委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对该院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千元整。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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