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多起“拉车门”盗窃案件,对各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为获取非法利益,于某日凌晨2时左右,在某小区楼下,盗走被害人放在白色汽车后备箱内的两件乐器。
被告人B在长春市二道区某停车场内,趁无人之机潜入被害人停放在此的银灰色轿车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300元。一周后,又潜入一台白色轿车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950元。
被告人C在长春市二道区某市场内,拽开一辆白色汽车车门,盗窃车内副驾驶储物箱中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及7盒香烟。次日凌晨,其在该市场内,盗窃黑色汽车车内一张加油卡和现金几十元。当晚,又盗窃了一辆黑色汽车里的现金1000余元、一张加油卡和1台平板电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以上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拉车门”盗窃具有以下特点:
1.作案时间多选择夜间、凌晨时段,此时车辆多集中停放,且人流量稀少,比较容易作案。
2.作案目标一般多选择居住人员较为密集的小区、无路灯的路边,无人看管的停车场等地停放的车辆为目标,盗窃车内财物。
3.作案手段常为“碰运气”“开盲盒”式挨个拉车门,或选择用自备工具破窗、撬门等方式作案。
“拉车门”式盗窃看似毫无技术含量,却值得所有车主警惕。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贵重财物勿留车内,下车后及时检查车窗门锁,务必关好门窗,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