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厦门海事法院、厦门市人社局协同福建省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成功调处一起涉台涉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和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共同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某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周某签订服务协议,安排其到雇主为台湾地区某航运企业所属或管理的船上任职。2024年1月下旬,船舶在美国港口锚泊期间,周某夜间作业时不慎被涌上甲板的大浪击伤昏迷,致双腿骨折,后紧急送医救治。回国后,其继续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交通、食宿费用及薪资,服务机构均已垫支。
鉴于周某伤情基本稳定,为确定赔偿标准,双方一致同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鉴定。经数月多次协商,仍就赔偿存在较大争议。船员先后向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法律援助及劳动关系仲裁,但仲裁裁决驳回其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双方因此陷入僵局。
随后,船员周某向福建省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申请调解。在征得服务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中心先行与双方多次电话沟通,了解案件事实与诉求。经分析劝导,双方差距逐渐缩小,主要赔偿项目与范围基本达成一致,但就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借款返还等问题,仍争执不下,解纷再次停滞。
中心根据案件性质和双方焦点,邀请厦门海事法院、厦门市人社局派员共同组成调解团队,并在法官的专业指导下,组织船员与公司进行当面协调。一方面,肯定服务机构在纠纷发生后积极协调船东及时救治船员并安排船员乘机回国治疗,以及垫支相关费用的诚信做法,并鼓励其进一步考虑周某特殊情况,展现人文关怀、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为周某分析案涉各方法律关系及可能适用的赔偿规则,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经营不易,适当调整诉求、降低心理预期,与公司相向而行,尽早获得补偿。
经过多轮“背靠背”及“面对面”调解,服务机构同意以自己名义替代台湾地区船东与周某签订协议,避免了域外主体资格认证、委托授权公证核验、两岸司法协作文书送达等繁琐手续及程序带来的延宕;周某亦理解该案涉台涉外因素导致的不便及相关保险理赔手续办理的程序要求,愿意给予积极配合并适当延长船员服务机构赔付时限。最终,双方以服务机构分期赔付周某30万元的方案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签署申请书,向厦门海事法院提交司法确认请求,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此次纠纷的圆满解决,不但受益于市人社局劳动争议解纷的丰富经验,而且得益于厦门海事法院与福建省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建立的“联动调解+司法确认”一体化机制。该机制赋予调解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力,消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执行的顾虑,为各方合法权益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力促进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丰富了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实践内涵。
自今年起,厦门海事法院加强与厦门市台办在线诉调对接,将福建省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推动中心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完善常态化工作指导机制,促进调解员选任、培训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助推中心实体化运作。通过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注重实质化解矛盾,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厦门海事法院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
今后,厦门海事法院将继续依托该中心推进涉台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健全涉台海事纠纷解纷机制,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两岸融合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文稿:游蔡墨
编辑:朱可为 徐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