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01
应城市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应城市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的2辆淮海牌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26Z、生产日期2023-05-10),经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罚款3200元。
02
安陆市某商贸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1月,安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安陆市某商贸行进行电动自行车抽样检测中发现,规格型号为TDR3025Z的电动自行车经检测公司检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安陆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没收涉案产品1辆、没收违法所得796元、罚款9204元的行政处罚。
03
汉川市沉湖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汉川市沉湖某车行销售的型号为7DT32382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充电器与蓄电池、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汉川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没收涉案产品3辆、没收违法所得698元、罚款14996元的行政处罚。
04
云梦县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云梦县倒店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的3台赛鸽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74Z,生产日期2024-03-23),经某产品质量检测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孝感市槐荫大道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孝感市槐荫大道某商贸公司销售的派乐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2Z,天津新大洲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经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识与警示语、车速提示音、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反射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8580元。
06
安陆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安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安陆市府城街道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款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产品鞍座下方放有两个后视镜,车把处有两个后视镜安装底座,产品尾部有靠背,与其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信息不相符。经查明,当事人从无锡新日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2辆,涉案产品原厂配置中无后视镜,无靠背,当事人私自加装了后视镜、底座及靠背。
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7
大悟县新日电动车专卖店销售私自改、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大悟县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的型号为TDR888OZ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实物与该产品合格证所示参数不相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是私自在原车的基础上改装了鞍座,加装了挡风玻璃和后靠背,拆下了脚踏骑行板,导致产品参数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规范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孝昌县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未明码标价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4日,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孝昌县邹岗镇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未张贴价格标签,店内也没有能显示价格的标识标牌,存在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违法行为。当日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对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事实进行了陈述,承认其经营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4日,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来源丨孝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