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12月20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 4 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开出新要求。
根据《高管办法》,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需要满足两大工作经验要求:
① 从事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
② 至少1人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
对于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其他高管、董事、监事职务的,则要求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对于难以确保拟聘任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事前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
如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未作审慎考察、与相关派出机构沟通,任命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证监会将对该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