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在兴平丰仪镇一所学校任职的白女士,在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的途中遭遇不幸。
她在沿洛丰路行驶时,迎面撞上了一根悬挂在马路上方、已经断裂的树枝,导致不幸身亡。
我们可以看到,这段悬在马路上方的树枝相当粗大,它悬在马路上方1米左右,如果骑电动车的人迎面撞上,那肯定非死即伤!
如果砸在行人头上,也会带来致命的后果。
很不幸,54岁的白女士就是那个受害者,她骑着电动车迎面撞上了这段树枝,生命就此定格在54岁,真是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个先来?
白女士的儿子赵先生就这样失去了母亲,更加让他焦急痛苦的是,母亲离世的责任事故认定问题!
交警部门认定白女士超速驾驶,并违反了交通规则,承担主要责任;而镇政府因未能及时修剪树木妨碍通行,负次要责任。
但是赵先生并不认可,因为非机动车道的限速是15公里/小时,而这条乡道不过五六米宽,没有专门的非机动车道,所以限速是25公里/小时,所以白女士当时并没有超速,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当地镇政府则认为,整条路并非镇政府修建,行道树栽种年代久远,归属权未明确,镇政府管理职责仅限于垃圾清理等,对于树木养护的责任是谁,并未明确。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得出的结论是乡镇行道树的管理责任主要由镇政府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包括公路的绿化工作。
对于乡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则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这自然也包括乡道两旁的树木管理。因此,乡镇行道树的管理责任主要由镇政府承担。
我认为在这起意外事故中,镇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赵先生应该依法提起复核申请,争取公正处理。
同时白女士是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赵先生还可以向白女士所在学校提出工伤申请,获得相应补偿。
更为重要的是,这起意外事故给乡镇政府敲响了警钟,安全出行无小事,一定要做好道路的绿化养护工作,避免类似意外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