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献县公安局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的“献公(乐)行罚决字〔2024〕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8月28日,高xx使用伪造的户口簿,去献县xxx中学给高x甲办理入学手续,高x甲在xxx中学上学一学期被学校发现,将高x甲退回xx中学就读,2023年2月27日献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户口本为假户口本。高xx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献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高xx行政拘留7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