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安全隐患,守护群众平安

冬季行动以来

蒙城警方不断强化对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10月份以来

共查处相关案件10起

行政拘留9人

收缴烟花爆竹4200余件

典型案例一

12月1日,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在执勤中,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面包车,车内装载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查,马某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359件。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也被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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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12月7日,乐土派出所民警工作时发现,辖区内某小卖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02盒,存在安全隐患。民警依法对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并传唤小卖部负责人李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李某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蒙城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