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
“禁改限”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25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时间
(一)可燃放时间
1. 1月22日(小年)0时至24时;
2. 1月28日(除夕)0时至24时;
3. 1月29日(正月初一)0时至24时;
4. 1月30日(正月初二)0时至24时;
5. 1月31日(正月初三)0时至24时;
6. 2月1日(正月初四)0时至24时;
7. 2月2日(正月初五)0时至24时;
8. 2月12日(正月十五)0时至24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销售时间
从颁发许可证时间至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零售经营许可证到期自动作废。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
(一)县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西至迎宾大道,北至金堤路,东至人民大道,南至雷泽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
(二)范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一区三园)禁止燃放区域
新区产业园:东至东环路,西至英才路,南至金堤大道,北至纬四路;
濮王产业园:东至葛彭路,西至晋豫鲁重载铁路与濮阳县界,南至瓦日铁路(汤台铁路段),北至范台梁高速;
辛庄产业园:东至辛庄镇张桥村耕地,西至毛王公路,南至辛庄镇张桥村耕地,北至杨集乡凌花店村耕地。
(三)各乡镇(办)禁止燃放区域
1.城关镇禁止燃放区域
杏坛社区、怡苑社区、朱堌堆村、仝庄村、段庙村、李庄村、北杨铺村所属区域。
2.濮城镇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葛彭路,西至晋豫鲁重载铁路与濮阳县界,南至瓦日铁路(汤台铁路段),北至范台梁高速。
3.王楼镇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葛彭路,西至晋豫鲁重载铁路与濮阳县界,南至黄河路,北至范台梁高速。
4.辛庄镇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倪庄堤口,西至毛岗排沟,南至黄河大堤,北至李桥村北。
5.杨集乡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刘庄村,西至杨庄邢庄,南至前后店村,北至前街后街。
6.白衣阁乡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十字坡大道,西至范莘公路,南至政和路,北至昭阳路。
7.陈庄镇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廖桥沟,西至烟屯干渠,南至金水路,北至金山街;郝庄、杨楼、郭庄。
8.龙王庄镇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龙王庄农村商业银行西侧南北路,西至龙王庄社区东侧南北路,南至龙王庄小学南侧南环路,北至龙王庄客运站北侧东西路。
9.颜村铺乡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赵楼村交界处,西至高常庄路口,南至林堂村交界处,北至西于庄、胡王庄交界处;范水河两侧(颜村铺村至王庄)。
10.陆集乡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乡驻地防台东环路,西至乡道Y044,南至滩区公路乡驻地防台段,北至范郓路(X013)乡驻地防台段。
11.张庄镇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板桥路,西至古张路,南至白杨路,北至黄河路。
12.高码头镇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朝阳路—王堂加油站),西至高码头村西红绿灯,南至朝阳路,北至濮台路。
13.栖凤楼办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榆林路,西至子路街,南至益民路,北至黄河路。
(四)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桥梁等交通枢纽地区;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居民小区、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木业园区等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限定种类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个人燃放的C级(4.2.3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4.2.4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烟花爆竹。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4.2.1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4.2.2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烟花爆竹产品;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投掷燃放;
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集中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向上述对象一次性大量销售烟花爆竹;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
5.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
七、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告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
1.范县主城区及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新区产业园禁止燃放区域
2.范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濮王产业园禁止燃放区域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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