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美系某自媒体平台网红博主,在平台有着25.7万的粉丝,其日常分享的美食与个人穿搭照片累计获赞与收藏378.5万。一日,小美在浏览某网络服装店铺时,惊讶的发现该店铺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五张自己的肖像图片用于宣传、推广和销售产品,商品单价分别为79.46元和237.1元。自觉不可思议的小美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贸易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主动删除侵权链接、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某贸易商行未经小美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使用其肖像照片用于宣传、推销其销售的商品,该行为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小美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结合小美的知名度、案涉商品使用小美肖像的方式及该行为给小美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在其网络店铺首页显著位置,登载经人民法院审核后的致歉声明,向小美赔礼道歉,并保留至少七日。对于小美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因小美未举证证明相关损失情况,且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同时考虑到被告使用的是小美已经公开的照片,且是在单一商品链接中销售使用,案涉商品销售数量较少,影响范围较小,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可能给小美造成的损失、被告的获利数额及小美为制止侵权的支出,酌情判决被告某贸易商行向小美赔偿8000元。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时代,自然人的肖像不但集中体现其人格利益,还潜藏着不容忽视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直接关联到自然人作为独立个体的人格尊严及其社会评价,是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未经肖像权人明确许可或缺乏合法正当的理由而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是否实际给肖像权人造成损失并非认定侵害肖像权的考量因素和必要条件。本案中,某贸易商行未经小美同意,擅自将小美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的照片用于宣传自家网络店铺的商品,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权,故而被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文章来源: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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