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陕西咸阳兴平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今年54岁的中年妇女在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的时候,撞上了村道旁边的悬挂但未丢落的干树枝,伤重不幸离世。当地交警在认定责任以后,认定开着新国标车速为25公里的妇女超速行驶,同时当地的镇政府因为没有及时处理悬挂的干树枝,双方在此次事故当中都有责任,但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无论是家属还是当地的镇政府都否认自己有责任。
奇怪了,如果这个经过交警现场勘察后确定后的责任认定,两边都不认可,那到底又应该是谁的责任呢,难道谁也没有责任吗?我们一定来看看当地交警认定责任的依据。
首先是交警认为中年妇女超速行驶,违反了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应该不能超过15公里每小时,而她开的是25公里每小时的新国标电动车,所以属于超速行驶。但妇女的儿子认为,村道本来就只有5-6米宽度,也没有设定非机动车道,平时都是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同样行驶的,他母亲开的也是符合新国标25公里时速的电动自行车,所以并没有超速。
而当地镇政府也否认自己有连带的责任,原因非常的直接因为道路两边的树木不是他们种的,不归他们管理,所以认为镇政府一点责任也没有。问题来了,这个事情是不是应该追究树谁种的,谁负责管理就追究谁的责任呢,村道两边的树到底是属于村子还是当地镇政府的管理范围呢?
鉴于对于交警处理的责任认定双方都不认可,目前双方都采取了行政复议的手段,这个事情其实真的是非常有代表性,毕竟像道路两边树枝丢落什么的,在我们的生活中真的是太常见了,家属认为自己开的新国标电动车,没超速行驶,镇政府认为树不是他们种的,跟他们没关系,好像都有道理,这就就要看交警部门如何重新认定了,他们之前是确认骑车的妇女主要责任,意思是她超速开太快了,镇政府是次要责任,没有及时处理悬挂未掉落的树枝。
到底这个事情最终会怎么处理呢?看后续的处理结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