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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彰显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鲜明导向,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现将3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关某某诬告安阳县原监察局干部王某某案。安阳县吕村镇晁村村民关某某为达到其获得争议宅基地所有权的目的,在被告知反映内容不属实后,仍长期举报安阳县原监察局干部王某某滥用职权、违规发证等问题。经查,关某某行为系诬告。关某某还存在其他违法情形,2024年7月,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刘某某诬告汤阴县畜牧发展中心主任石某某案。汤阴县城关镇文明路居民刘某某因租赁汤阴县畜牧发展中心房屋产生纠纷,对石某某心怀不满,捏造虚假聊天记录,称石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收受下属单位贿赂等问题。经查,刘某某行为系诬告。2024年8月,刘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
李某某诬告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民警陈某、程某某、杨某某案。龙安区马投涧乡南大岷村村民李某某因对民警办理其违法案件不满,在被告知反映内容不属实后,仍多次捏造事实向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举报陈某、程某某、杨某某等人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并在抖音上散播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李某某行为系诬告。2024年9月,李某某被行政拘留5日。
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行使权利、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必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不容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协调联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保持严惩诬告陷害行为高压态势,积极澄清正名,狠刹歪风邪气,着力营造积极健康的政治生态、干事创业良好环境。
来源:清风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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