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劳而获,贪图小利
出借银行卡
提现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
注意!
这不是发财的道路
而是犯罪的道路
近日,玉屏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至8月,被告人雷某、邓某1、代某某、邓某2多次提供银行卡及邀约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2024年7月28日邓某1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刘某某转入被骗资金120,000元到邓某1银行账户。之后雷某邀约邓某1介绍卡主宋某某提供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徐某转入被骗资金200,000元到宋某某的银行账户。同年8月,邓某1和代某某商定出资买U币转账洗钱,好处费二人平分。之后邓某1邀约杨某某并联系杨某1介绍詹某提供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许某某转入被骗资金50,000元到詹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同年8月16日,邓某1邀约邓某2提供银行卡转账,邓某2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王某某转入被骗资金40,000元到邓某2的建设银行账户。在本案中,邓某1共获利21,700元,雷某获利16,000元,邓某2获利3,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雷某、邓某1、代某某、邓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通过使用银行卡予以接收、转移资金,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躺着赚钱”并非可以实现的美梦,而是不法分子挖好的“大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玉屏法院
监制:田海 |审核:崔嵬 |编辑: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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