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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山亭法院对一起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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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寻衅滋事等手段,长期在薛城区新城街道一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树立恶名,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考量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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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山亭法院将严格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