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中法院审结了一起新型传销案。
案 情 回 顾
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合作运营某商城平台,以在平台内寄售商品(玉石、化妆品等)可获高额返利为诱饵,每天上午10时开设抢购场次,会员上午在平台内抢购商品,下午委托上架寄售所抢购的商品,寄售前需先向平台主缴纳交易金额3.5%的上架费,平台内商品上架寄售时自动溢价5%,次日上午10时后,会员继续抢购,以此类推;平台设置直推奖,会员利用个人专属微信推广码逐级发展下线,上级会员可获得其直接推荐人交易额的0.5%作为返利,直推奖可折抵上架费。此外,平台团队长可获取其下线所有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交易总额的1%作为返利。当平台团队长团队业绩日交易额达到50万元左右时,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以每套5万元左右的价格向平台团队长出售同款玉石寄售平台APP,指导该团队长作为分公司平台主独立运营新平台,分公司平台可按此规则再继续孵化下级平台,并规定下级平台需向其直接上线平台上交平台日交易额0.5%的顾问费,向总公司平台上交平台日交易额0.3%的顾问费。
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运营的该商城平台共有会员434个,下线层数最多为8层(不含顶点账户本级),平台卖单交易金额共2.46亿余元;经审计,该平台累计收取传销资金至少1623万余元,共孵化运营至少13家下级分公司平台,收取本平台会员支付的上架费、下级平台主支付的平台APP采购费、顾问费等净收益共568万余元,去除收单支出,实际非法获利至少70万余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以提供商品寄售服务为名,利用线上销售平台,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平台内玉石、化妆品等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合其主犯、自首、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以及徐某某累犯等情节,最终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近年来,新型网络传销不断增多,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如网络购物返利模式、虚拟币模式、原始股模式、微商传销模式、广告盈利模式、慈善互助模式等等。对于先交“入门费”“会员费”、拉人头获得提成以及商品增值不符合市场规律的网络交易一定要保持高度警觉,避免造成财产损失以及构成犯罪。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王 天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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