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湖南省益阳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联房产)是一家民营房地产企业。早在2011年9月,益阳创新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下称创新清算)就被指定为其破产管理人,启动了破产工作。然而,13年过去了,破产工作仍未完成,甚至看不到何时完成的时间表。
12月10日,年逾七十的欧阳世明向湖南省多个部门寄出《举报信》,反映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办案法官等的大量违法操作,揭露出该破产案何以遥遥无期的内幕。
曾经抵偿给欧阳世明的房产,如今却已被骗走。刘虎 摄
01
最大债权人面临“颗粒无收”
欧阳世明发家很早。2004年,他位于广州的工厂被外商收购后,揣着上亿元资金回到故乡益阳发展。那时候,国内的房地产刚起步不久。因为看好这个正在崛起的产业,欧阳世明放心借出5400万元给华联房产搞开发。
刚开始相安无事,华联房产也按约定计算利息。到了2011年,变故陡生,华联房产被其他两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益阳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9月6日作出裁定,指定创新清算为其破产管理人。
破产之前,华联房产和欧阳世明通过以房抵债,签订购房合同,偿还了七千余万元的利息。欧阳世明申报债权时,还有本金和利息共计八千余万元。2011年11月,益阳中院出具决定书,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定成立9人债权人委员会。欧阳世明作为最大的债权人,被推举为债委会主席。
益阳市华联房地产公司。刘虎 摄
欧阳世明是最大的债权人,又是债委会主席,按理说,八千余万元欠款问题应该能解决了吧?但万万没想到的是,破产案的走向完全脱离了他的想象,不但余款没能追回,反又搭进去了7000多万元的房产。
虽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但是管理人并没有进行破产清算。2013年,益阳中院出具裁定书,称该院在审理破产清算案过程中,华联房产全体股东同意龚亦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代表该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申请重整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准许该公司重整。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最长不超过9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期限之所以具有时效性,是因为破产过程中,借款的利息终止计算。如果重整计划没有期限,会加剧债权人的损失。
但是华联房产的重整方案一直没有出笼。在时隔7年以后,2020年,管理人才拿出来一个重整方案。该重整方案要求欧阳世明同意解除7000多万元的房产合同,把那些房产退回华联房产,让华联房产用于还债,减轻它的债务压力。作为回报,在财产处置了以后,欧阳世明能获得9000多万的补偿,同时又要求欧阳世明同意将这9000多万元作为重整新公司的投资款。
欧阳世明和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潘子龙、实际债务人龚亦李签订的“三方协议”,证实了这一点。
后来在重整方案推进过程中,欧阳世明却被管理人告知,其要支付现金9000多万元,才能成为新公司的投资人。欧阳世明当然拒绝了这个提议。作为债委会主席的他随后被甩掉出局。这之后的所谓重整,和欧阳世明没有一点关系,而7000多万元的房产和9000多万元的补偿,也没有任何下文了。
甩掉欧阳世明后,债务人龚亦李就开始“独立重整”,但这个重整,没有任何一个投资人重新投入资金,完全是利用破产企业的现有资金和土地自给自足“充作”投资款来重整。
欧阳世明放弃了7000多万元的房产抵偿,目的是参加重整计划,但是结果却被抛弃了。重整计划执行了两三年以后,欧阳世明发现,除了被迫“出局”,他持有的共计1.5亿元左右的债权也正在被否定,债务人在重整获得通过后,回过头来对付他,称他的债权只有四五千万。
2024年,已经遭受了巨大利息损失的欧阳世明等债权人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发现该破产案已经“千疮百孔”,资产被各种侵吞、流失。
02
13年未完成的破产案黑幕重重
欧阳世明的代理律师调查发现,在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的7年时间里,华联房产的实际控制人龚亦李和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潘子龙一直在合伙控制、使用公司财产,其中包括个别清偿债务、开支费用和公司的继续经营。他们并不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由债权人会议来监督和决定这个企业的运行和破产财产的处置,而是借用破产重整这个名头,让债务人“轻装上阵”甩掉债务继续经营和获利。
在提交给湖南省多个部门的《举报信》里,欧阳世明列举了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潘子龙、债务人龚义李、办理人员等涉嫌的多项违法犯罪事实。
一、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行贿80万元,低价获得3858万元金融债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458万元。
债务人华联房产向建设银行贷款3858万元,以2704平方米门面和18273.71平方米的商品房提供抵押,抵押权合法有效且有优先受偿权。2015年4月20日,债务人向时任建设银行副行长秦孝先行贿80万元。这80万元在三方《协议书》里被称为“受偿建设银行优先债权的保证金”。
关于行贿款80万元的《协议书》和银行流水。受访者供图
秦孝先收受贿赂后运作将这笔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给中国信达公司湖南分公司,然后债务人又借用益阳市赫山区城建投公司(下称城建投公司)的名头向信达公司低价收购该债权。2021年5月7日,华联房产支付1405万元给城建投公司,城建投公司转账1400万元给信达公司,帮助债务人回购该债权。如此一来,建设银行直接损失2458万元本金。
而低价回购银行债权的情况,破产管理人事前没有告知债权人会议。2021年5月28日,管理人将该笔债权转让至城建投公司名下,债权金额仍登记为3858万元,欺骗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益阳中院裁定确认。以上事实有三方《协议书》,龚亦李向秦孝先转账80万元的流水、益阳中院出具的裁定书等材料为证。
《举报信》认为,这些事实足以证明益阳中院法官、破产管理人潘子龙、建设银行秦孝先、城建投公司工作人员均知情并参与了实施,该行为属于在破产案件中以虚假登记财务、虚增债务的形式妨害清算的情形,涉案金额巨大,应立案侦查。
二、债务人联合管理人,挪用破产资金共同“收购”破产项目,亲自操刀自己运作自己破产。
益阳中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创新清算负责人周清萍认为华联房产符合破产条件,应当清算,但债务人法律顾问李奇国和潘子龙坚持要“盘下项目搞重整”,他们以潘子龙妻子杨朝辉的名义受让创新清算,由潘子龙取代周清萍担任管理人负责人,接管了华联房产的破产工作。
周清萍在2013年底完全退出,之后华联房产的资金费用支出,就由龚亦李和潘子龙控制。2013年12月华联房产财务记录显示以“以破产费用列支转让费”向创新清算支付30万元,2014年华联房产分两次以“清算费用”项目向龚亦李的律师李奇国支付35万元。欧阳世明说,债务人为“回购”破产项目,总共支付了转让费180万元。
有法律人认为,如果以上事实为真,那华联房产破产就是一起债务人联合管理人坑害债权人的典型案件。
华联房产管理人的交接变换,益阳中院对此是否明知呢?欧阳世明说,创新清算从2014年起就不具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质,潘子龙和益阳中院都不告诉债权人,一直隐瞒到2024年,自己经他人告知才知道这个情况。2024年2月,欧阳世明向法院提出这个问题,益阳中院才不得不变更管理人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三、审计结论显示,管理人参与侵占破产资金2亿多元。
根据湖南大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11月出具的华联房产《原管理人财务收支审核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在破产过程中,合法正当的管理人账户形同虚设,破产财产却全部进入了创新清算、债务人华联房产、刘乐钦、杨朝辉等公司或个人账户。据不完全统计,涉案金额2亿多元;此外还发现有债权人和华联房产郭姓股东在债权未确认之前就私分现金2000余万元,涉嫌妨害清算。
益阳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四、管理人利用职权与债务人“重新控制破产公司”,牟取巨额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
欧阳世明称,由于他是最大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具有决定性的表决权,为骗取他的同意重整,管理人潘子龙以“他作为重整投资人”、“以他的名义编制了重整计划方案”为诱饵,他信以为真,表决了重整计划。2021年3月5日,潘子龙提出在管理费之外还要将B7栋支付给他作为报酬,要求他签订《协议书》后,潘子龙就找益阳中院裁定了重整计划方案。
五、益阳中院枉法裁定延长错误的重整计划,有帮助涉案人员拖延时间善后、毁灭证据之重大嫌疑。
尽管在欧阳世明提出控告后,益阳中院就更换了管理人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但新管理人实际被阻止了介入工作和获取移交的资料——益阳中院在2024年5月16日突然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6个月”,该延长期限内所有财产、资料仍由原管理人和债务人实际控制加班加点“查漏补缺”,新管理人根本无法开展工作。益阳中院对欧阳世明回复称是新管理人申请了重整计划执行延期,而实际上,新管理人对此却毫不知情。
03
“老赖”起诉重新确认已被合法认定的破产债权
《举报信》还称,个别法官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敲诈、恐吓,勾连管理人、债务人,不择手段意图否定欧阳世明的债权。“债务人先是申请撤销法院裁定,现在又违反破产法程序提起诉讼,这个诉讼非常荒诞。”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债权关系的确认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法院确定。然而,债务人在申请撤销欧阳世明的债权之后,又试图通过提起诉讼来否定他的债权。益阳中院竟然受理立案,并指定赫山区法院审理。
赫山区法院原计划于2024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因为欧阳世明一方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举报,庭审延期。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刘虎 摄
欧阳世明认为,他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一样,已由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并经益阳中院裁定确认生效,现在又说他的债权是虚假的,纯粹打自己的脸。破产案既然是由益阳中院办理,按道理说此案应该由其来审,但益阳中院“虚晃一枪”,向湖南高院申请了一个批复,称这个案子由下级法院审理更合适,结果该案就由赫山区法院来审理。
一番操作下来,就形成了赫山区法院一审,二审自然到了益阳中院。欧阳世明认为,这达到了该破产案一直处于益阳中院掌控之中的目的。
04
律师、律所多处“越界”,益阳市司法局拟行政处罚
2024年5月,欧阳世明等向湖南省司法厅、益阳市司法局投诉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及该所潘子龙等三位律师存在多个违规问题。
益阳市司法局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结果进行告知的《告知书》显示,潘子龙作为专职律师,却违规于2016年11月11日至2024年5月23日担任益阳市茶叶市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其多次向该局提交了《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该局拟对潘子龙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益阳市司法局《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受访者供图
天眼查显示,益阳市茶叶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在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是潘子龙,股东是龚亦李和夏璇夫妇。欧阳世明的律师称,该公司为控制华联房产破产财产而设立。
天眼查查询结果截图
不仅如此,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也因其作为另一起破产案管理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被益阳市司法局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据欧阳世明介绍,潘子龙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的益阳美嘉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也是非常离谱。该破产案件不仅历时13年未结,还两次在益阳不同的两个区法院进行破产,两次破产管理人均是潘子龙。潘子龙用同一套破产管理人的公章,分别在赫山区法院和大通湖法院担任美嘉公司破产管理人。
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潘子龙遭到密集控告。受访者供图
美嘉公司多名购房业主债权人称“在潘子龙重整期间,美嘉公司对外销售未完工房屋,房屋烂尾不能交付又增加了两个多亿的债务”。此外,激扬律所在破产过程中,还多次为债务人美嘉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人作代理。日前,司法部门已经对激扬律所涉嫌利益冲突代理行为开始调查。
05
代理律师投诉法官违反法律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
欧阳世明的代理律师认为,债务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来否认欧阳世明的债权,益阳中院受理该案涉嫌滥用职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的确定,它不是通过简单的诉讼来确认,而是通过债权人申报,经管理人登记以后再由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这是一个你情我愿的问题,债权确认的决策机构既不是管理人也不是法院,而是债权人会议。债务人以普通民事诉讼的程序来审查债权人的债权,违反了破产法。益阳中院这种“一破十几年不闻不问,允许债务人越过管理人直接向债权人提诉讼”的行为,将导致整个益阳区域内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混乱。
2024年12月12日,欧阳世明到益阳市纪委对相关人员行为提出了实名举报控告,益阳市纪委将其《举报信》作为信访件处理并回复:不属于纪委管辖,要欧世明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之前,欧阳世明到过益阳中级法院、到过赫山公安,到过政法委,十几年了,到底哪里才是“有权处理的机关和单位”?欧阳世明对此很迷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