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顺风车”与违法运营网约车的认定界限
——张某诉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撤销交通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市场“乱收费”的处罚决定应予支持
——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诉区市监局、区政府违规收取水电费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3.行政复议程序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王某诉区政府撤销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4.法制审核应当准确把握审核的时间节点
——某家居商行诉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
5.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毛某等人诉市卫健委不履行卫生监督查处职责案
6.调解处罚纠纷原则上应当在处罚的法定幅度内进行
——梁某未取得许可从事网约车运营处罚纠纷实质化解案
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市场“乱收费”的
处罚决定应予支持
——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诉区市监局、
区政府违规收取水电费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20年8月,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高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向市场内摊位经营者多收取水电费200余万元。区市监局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定价”的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市场退还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摊位经营者多付的价款。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未按期退还多收取的水电费,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市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余万元。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后维持;该市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苏州姑苏法院认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长期向市场内摊位经营者违规收取水电费,多收价款高达200余万元,在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后,逾期仍未退还多收价款,严重侵害市场内摊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区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量罚幅度适当,遂判决驳回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诉讼请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贸市场经营单位“乱收费”行为,不仅加重了中小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也不利于本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本案中,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向摊位经营者违规收取水电费,且未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退还多收价款,侵犯了市场内中小摊贩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履职,依法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严厉整治此类经营市场乱象。人民法院通过裁判,依法支持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收费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利于规制“乱收费”行业乱象,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
调解处罚纠纷原则上应当
在处罚的法定幅度内进行
——梁某未取得许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处罚纠纷实质化解案
基本案情
梁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后开展网约车运营行为。2021年10月某日,梁某驾驶注册车辆通过平台接单并搭载乘客,由于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区交通运输局查处。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梁某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梁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常熟市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梁某实施无证运营网约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但梁某认为处罚过重,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表达了调解意愿。庭审中,该区政府副区长作为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听取梁某的意见并主动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了解梁某的诉求,综合考虑梁某的过错大小、违法情节、获利数额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将罚款数额予以调整,最终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促成梁某与区交通运输局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依法裁判与协调化解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判决彰显法律正义,协调维护社会和谐。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案件处理中灵活选择调判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同时,协调化解也应在合法性框架内开展,建立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之上。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将审判工作重心从“案件结没结”转向“争议解没解”。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全面细致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相关情况,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理念,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的作用,共同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