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里要求公职人员捐款,而且明确规定了不能少于多少,这到底是自愿呢还是强制,相信很多人也很不解,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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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为什么强制?而且我连捐给谁都不知道。”12月16日,有网友发帖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全县的公职人员被要求参与募捐活动。

12月17日,祁东县委宣传部和祁东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确认了捐款活动的真实性。祁东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是给县里面困难群众的捐款,每年都会举行,去年收到捐款几百万。这个是靠自愿的,不捐也没人把你怎么样的,你在单位你自己看着办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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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截图

一边是网友反映捐款“搞强制”,一边是当地民政局称“靠自愿”,到底谁说的是真的?

据报道,网上的一份文件显示,募捐活动的对象涵盖了单位和个人。每个单位的集体捐款不得少于3000元。个人捐款方面,县处级干部每人不得低于500元;科级干部每人不得低于400元;其他干部职工每人不得低于200元。当地多名公职人员证实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

如果说是自愿的,为何又有“不得低于”这个说法?“不得”的措辞表明,绝非“你在单位看着办”那么简单,有摊派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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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报道又指出,有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投诉,“祁东县教师每年下半年都有一个慈善一日捐,多则500元每人,少则200元每人。说得好听点是捐,其实就是强行扣去了。”

如果说是自愿的,可捐可不捐,“自己看着办”,那这个“强行扣去”的行为,不是彻底让教师没有选择权吗?“不捐也没人拿你怎么样”的说法,未必站得住脚。不得不强调,未经当事人许可,如果直接从工资中直接扣钱当作慈善捐款,还是违法行为。

再说,一个县每年在一个慈善活动中,从在编的公职人员手中就能筹集到数百万元,里面“自愿”的含量有多少,同样是存在疑问的。

客观来说,当地组织“慈善一日捐”为困难群众募集资金,这是一件好事。公职人员带头捐款,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捐款”中的“捐”要真正体现出来,体现个人内心的善意,捐不捐,捐多少,应该尊重他们个人的意愿,不能搞强行摊派的戏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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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这就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他人进行捐赠。发自内心地奉献爱心,才是真正的慈善。

我们也注意到,在网上的投诉信息当中,一些人对捐款的去向不明同样表示有疑问。这也提醒,公开透明是慈善捐赠活动获得公众信任的基石。如果当地加大资金流向的信息公开力度,让捐款人直观地看到捐款用到了实处,也有利于慈善活动的长久发展。如果年复一年来摊派,收了钱没有后续,只会让人对献爱心产生抵触情绪。

无论什么慈善活动,都应该尊重其发展规律。不管公职人员还是普通群众,都依法享有处置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的方式走不通。

来源:读特新闻、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