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法官你听我细细道来!”
2024年3月,申请人王某、吴某与某汽车公司经劳动仲裁委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分三期支付工资共计74万余元,后公司未如约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进入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李海燕接手这个案子后,仔细核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空空如也,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公司注册地也只有人去楼空的寂静,案件就这样陷入了僵局。
正在李海燕愁眉不展、无计可施的时候,一通电话打破了僵局。申请人王某急切地打来电话,声音中带着一丝激动:“法官,我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这个公司的董事李某,他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团队内的书记员封沐汐赶忙回复:“您先别着急,李法官现在在楼下接待当事人,您可以先把您知道的详细情况都告诉我。”
于是,王某开始一五一十地向其解释起公司内部复杂的人员架构,封沐汐赶紧把情况记录了下来。
“你看啊,被执行人的最大股东是某某能源公司,还有能源公司的大股东某技术研究院,它们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都是李某。而且,被执行人之前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一直是李某。”
“虽然2021年11月变更成了张某,但李某现在仍然是被执行人的高管董事,他实际上就是实际控制人,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人员,我请求法院赶紧对他采取措施。”
封沐汐一边认真倾听,一边快速地记录着王某的每一句话,生怕遗漏任何一个关键信息。在谈话的间隙,封沐汐还迅速打开网络查询界面,对王某所说的情况进行核实。第二天,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内档材料,这些材料与他之前口头提供的线索相互印证。李海燕顺着这些线索仔细梳理,最终认定李某就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并依法对李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限高令一下,李某着急了。
原来,他正在和一家新疆公司进行一项投资谈判,当他准备购买机票前往新疆继续洽谈时,却发现自己因为被限高而无法购票。
李某心急如焚,主动联系了申请人王某:“你看这事儿闹的,我现在因为限高去不了新疆谈投资了,咱们商量商量,看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吧。”
王某想着各退一步,毕竟自己目的只是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经过一番协商,不到一周的时间,双方就达成一致并签署了执行担保保证书及一份和解协议,协议中李某承诺自愿为被执行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且于 12 月 15 日前分两期将案款全部清偿完毕。
有了李某的书面担保,王某也放心了许多,他主动向法院提出解除对李某的限制措施,李某终得以顺利完成公司在新疆的融资谈判事宜。
转眼间时间到了约定的付款日,法院再次接到王某的电话,电话那头兴奋地讲到:“法官,李某已经如约主动履行完毕 74 万余元的案款了!我还得夸一夸法官团队的小伙子,在跟我沟通的过程中特别有耐心的听取意见,真的是帮了大忙了!”
本案的成功执结,一方面是申请人的积极参与和主动提供线索对于案件突破困境起到了关键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的资源和调查手段虽多,但当事人往往能接触到一些内部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成为打开执行僵局的一把钥匙。
另一方面,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在执行涉公司类案件过程中的一种强有力的执行手段,能精准地触动那些企图躲在公司架构背后逃避责任之人的利益神经,迫使他们主动站出来解决债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来源:执行局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