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常年的战乱,明末清初,四川人口剧减。万历六年,四川省有“户二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四,口三百一十万二千七十三”(《明会要》卷五十),至清康熙二十四年陡降至“一万八千零九十丁”,“合全蜀数千里内之人民,不及他省一县之众”(嘉庆《四川通志》卷十七)。这里丁数系承担赋役的成年男性人数,如果按五口人中有一个成年男丁推算的话,康熙二十四年的人口数约为九万多。百余年间,人口竟减少了30多倍!
对于明末清初四川人口锐减的原因,无论是清朝官修的《明史》还是私家野史,无不归咎于“张献忠屠蜀”。如《明史》说张献忠“性狡谲,嗜杀,一日不杀人,辄悒悒不乐……将卒以杀人多少叙功次,共杀男女六万万有奇”(《明史》卷三百九,中华书局,1974年,第7976页)。明末清初的冯甦、彭遵泗更是直言张献忠杀光了四川人:“蜀民于此,真无孑遗矣!”(彭遵泗《蜀碧》卷三、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九引冯甦《见闻随笔》)
对于“张献忠屠蜀”,学术界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民国时期,大部分史家都认同清初史籍所载“张献忠屠蜀”之说,但也有史家并不完全赞同,如萧一山评论说:“满汉兵丁所杀,殆不下于献贼……盖扬州十日,嘉定三屠之事,到处行之,而川人真靡有孑遗矣。清人纪载胥以此归之献忠,殆成王败寇之公例,其实未必然耳。”(萧一山《清代通史》第一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5页)。
建国后至1980年代前,学界的主流基本上都倾向于重塑张献忠“农民起义英雄”形象,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了张献忠残暴的一面,如谢国桢认为张献忠“并没有杀多少人,所杀的不过是地主阶级而已”(谢国桢《农民起义与张献忠》,《历史教学》1952年第2期)。再如孙次舟认为“记载张献忠在蜀事迹比较可靠的,是查继佐《罪惟录》的《张献忠传》。这还是保存了三百年的清初原稿,未经后人改窜过”(孙次舟《张献忠在蜀事迹考察》,《历史研究》1957年第1期)。作者进而根据《罪惟录》认为张献忠入蜀后有三次杀人较多,所杀主要是藩王、地主官绅和与清军有往来的士子。应当说这一阶段的主流观点大都对张献忠残暴的一面有所避讳。
改革开放后,学术界对于农民起义不再一味颂扬,而是多了一些理性和反思。在这种情况下,对张献忠的研究也进一步深化,对其评价也更趋于客观。但在“张献忠屠蜀”问题上分歧依然较大,将四川人口锐减的主要责任归罪于张献忠,甚至张献忠杀光四川人的说法依然流行,如郑光路《张献忠剿四川真相》“前言”认为,张献忠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不断在巴蜀大地‘杀鸡取卵’一样地抢掠、剿杀,造成以成都平原为主的四川重要地区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度破坏,尤其是在大西国的中后期。他的疯狂剿杀让四川损失了近200万人口”(四川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页)。
△ 明末清初形势图
目前,与张献忠有关的基本史料比较集中,而且比较容易看到。那么为什么分歧还依然比较大呢?下面笔者从两个方面简要谈谈对“张献忠屠蜀”问题的认识。
关于张献忠屠蜀的史料,目前除了正史《明史·张献忠传》,还有数部私修史书和野史笔记。主要有查继佐《罪惟录·张献忠传》,梅村野史《鹿樵纪闻》,吴伟业《绥寇纪略》,毛奇龄《后鉴录》,李馥荣《滟滪囊》,刘景伯《蜀龟鉴》,冯甦《见闻随笔》,彭遵泗《蜀碧》,费密《荒书》,欧阳直《蜀警录》,沈荀蔚《蜀难叙略》,傅迪吉《五马先生纪年》以及(法)古洛东《圣教入川记》。
综合分析上述史料以及前人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张献忠确实在四川进行过惨无人道的屠杀。但是我们也必须认清两点:第一,大部分史籍都有夸张,甚至将明、清以及地方武装对四川人民的屠杀也嫁祸于张献忠,这一点后文还将进一步阐释;第二,张献忠的“屠蜀”政策主要发生在后期。
在张献忠建立大西政权前,主要是流动作战,其间曾两次大规模入川,一次是崇祯七年二月,张献忠由河南攻入陕西,在遭洪承畴阻击后又攻入川东、川北部分地区,两月后返回陕南;一次是崇祯十三年四月,张献忠突破左良玉的防线,纵横整个四川近半年“倏东倏西,暮南晨北”(无名氏《纪事略》,《甲申纪事(外三种)》,中华书局,1959年,第36页),使明军疲于奔命。这两次入川,张献忠不仅没有滥杀,还赢得了四川百姓的支持和响应。
张献忠第三次入川到大西政权建立前,虽然在攻城略地中不乏因报复负隅顽抗的守城者而进行屠杀之行为,但总体上来说还比较理性,而且能将顽抗者和归降者区别对待。在进据四川的过程中,为争取百姓的支持,分化瓦解敌人,他一方面打着“澄清川狱”的旗帜,一方面明确提出“归诚草木不动,抗拒即老幼不留”(李馥荣《滟滪囊》卷二),并通告各州县“但能杀王府官吏,封府库以待,则秋毫无犯”(《明史纪事本末》卷七十七)。张献忠的这一政策确实也收到了成效,有些州县百姓起而相应,甚至出现了“百姓开门迎贼”(光绪《射洪县志》卷七《外纪》)的局面。
大西政权建立之初,亦未曾有大规模的屠杀行为,而是采取了一系列稳定民心和恢复政治、经济秩序的措施。(参见南炳文《南明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90—100页)在张献忠身边的传教士利类斯和安文思“僭位之初,假施仁义,以博民心”(【法】古洛东《圣教入川记》,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8页)的记述也印证了这一点。
但是随着局势的变化,特别是南明弘光政权建立后,四川各地的明军残余势力展开了对大西政权的反攻,清军也开始向四川进逼,与此同时,大西政权内部叛乱不断,一些归顺大西政权的士绅也与南明军相勾结,张献忠面临着空前的内外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张献忠产生了“弃蜀出秦”的想法,时为顺治三年七月。张献忠本欲用金钱“以赏川民……仍旧张官置吏以守此土”,并留一将领在此镇守,但大西政权的丞相王兆龄上奏说:“而蜀人德不知怀,威不知畏,屡抚屡叛”,主张“将在城人民,尽行屠戮”,“使后有据蜀者,有土无人,势难久住”。(前揭无名氏《纪事略》第49一50页)
张献忠本来就有极强的报复心理,加之王兆龄的蛊惑,遂展开了对四川的残酷杀戮。由此可见,各种史料所记载的“张献忠屠蜀”并非空穴来风。但是,不对史料进行深入辨析,将四川人口剧减归罪于“张献忠屠蜀”,这种简单化的因果推论往往遮蔽了问题的实质。
△ 陕西定边县张献忠雕像
仅仅因“张献忠屠蜀”,不可能造成四川人口几十倍地锐减。从时间上看,自张献忠施行屠蜀政策到其被杀,仅半年多时间。这半年多时间里,即使张献忠真的完全丧失了理性,也不可能屠尽川民,因为他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在应付南明军以及地方武装的进攻上。从空间上看,在大部分时间内尤其是后期,张献忠并没有控制整个四川地区,其主要活动范围是川西和川北一带,川南、川东主要为南明军队和摇黄土军盘踞。张献忠对川民的屠杀主要集中在成都及其周边地区。
造成明末清初四川人口剧减的原因主要是战乱和灾荒。在大动荡的时代,明(包括南明)军、清军、地方武装、农民军以及降清后复叛的吴三桂,这些势力在川蜀大地互相角逐,对百姓也是烧杀抢掠。
明军“将无纪律,兵无行伍,淫污劫杀,惨不可言。尾贼而往,莫敢奋臂,所报之级,半是良民”(文秉《烈皇小识》卷四)。摇黄土兵也是“城野俱焚掠”。清军更是以野蛮屠城而著称“嘉定三屠”“扬州十日”几乎是尽人皆知。但绝大部分人甚至学者对清朝在四川的屠杀知之甚少,这主要是因为清朝找到了张献忠这样一个难得的“替罪羊”。虽然由于清朝极端的文化高压政策,我们已不可能窥见清军对四川屠杀之详情,但从诸多史籍的一鳞半爪中,依然可以发现清军屠蜀之大概。
在清军对关内的征服过程中,常常以“民贼相混,玉石难分”为由“或全城俱歼,或杀男留妇”。在《论建州与流贼相因亡明》(载“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12本,1947年)一文中,李光涛更指出:“即如四川之祸,张献忠据此前后不过四年,清人与残明角逐于此者十余年,加以吴藩之乱,后先相映盖数十年,凡不从者,凡不薙发者,凡遁山谷不为编户之民者,彼皆杀之,然后赤地数千里,此又浮于张献忠十倍二十倍不止矣。”萧一山也持相近的观点“川北之平定,在献忠死后二年,而川东则十余年矣。满汉兵丁所杀,殆不下于献贼”(《清代通史》第一册,第245页)。李、萧二氏之论,颇有见地,也印证了笔者的判断:张献忠在四川的屠杀系其死后半年多时间,而且主要集中在成都及其周边地区,而清军对四川的征服则长达十余年,所屠之地也较之张献忠更为广泛,加之当时清军是各种力量中最强势的一方,其对四川屠戮之惨重远甚于其他各种势力。
实际上,清军的屠杀绝非仅限于在四川,人口的剧减也非仅有四川一省。清军所到之处,都是烧杀抢掠。崇祯十六年直隶巡抚徐标就曾目睹过从江淮到京城沿途数千里的惨状,他对崇祯帝说:“臣自江淮来数千里,见城陷处,固荡然一空。即有完城,仅余四壁。蓬蒿满路,鸡犬无声,曾未遇一耕者。”(张岱《石匮书后集》卷一)户部员外郎王弘、山东巡抚王永吉也都在奏疏中提到了清军对中原的屠戮,王弘指出:“盖东土自戊寅兵燹蹂躏之后,频罹灾祲。百姓死于虏、死于荒十之七八矣”(《明清史料》辛编第10本,“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第969页)王永吉也指出:“盖虏寇、灾荒叠出之后,户口凋残十之六七。村墟寥落,生聚为难”(《明清史料》乙编第6本,“中研院”史语所,1936年,第599页)
正是因为“张献忠屠蜀”问题确实存在,清朝初步统一全国后,以极端残酷的文化高压政策为护航,不仅轻而易举地将清军对四川的屠杀嫁祸于张献忠,而且从中还找到了建构其政治合法性的“依据”——这也是清朝没有嫁祸于明军的一个重要原因。
清朝之建立,当从努尔哈赤说起,努尔哈赤虽为女真族,但曾任明朝建州卫都指挥、都督佥事等职。以封建之伦理纲常视之,努尔哈赤起兵反明,显然系乱臣贼子之行为。诚如李光涛在《论建州与流贼相因亡明》中所言,建州之倡乱“虽曰明朝之外患,其实建州之渊源,等于内地之流贼,等于中原之叛徒”。
在这种情况下,清朝虽然以民族屠杀的方式征服了中原,统一了全国,但很难获得汉族的认同,其政治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系指政权基于被民众认可原则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凡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之上并以此得到公共舆论承认的即为合法”(法国学者雷蒙·博兰语,转引自吴惕安、俞可平《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84页)。中国传统的政治合法性是建立在儒家一整套伦理基础之上的,其中又以“仁政”为核心,另外,“华夷之辨”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两个方面,清朝显然都不具备,因为清朝是靠军事征服而建立起来的少数民族政权,这就使其面临着比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政权都更为严峻的合法性危机。
将“张献忠屠蜀”肆意夸大、渲染,不仅可以转移清政权的合法性危机,而且还可以通过把自己打扮成“替天行道”者,找到一条重建政治合法性的路径。基于此,清朝不遗余力地将其与其他各种势力对四川的屠戮转嫁到张献忠及其大西军身上。清朝一方面不断强化张献忠的“杀人魔王”形象,一方面宣称“明亡于流贼”,进而巧妙地将其对张献忠的征讨和对川民的屠杀说成是“为明复仇”。清朝由此从屠杀者、征服者变成了“替天行道者”,其合法性也因此得以建构。(节选自《中国史研究动态》2016年第5期)
《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选编
本期编辑: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