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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还是借贷?法官有话说

双方之间存在大量金额不一、性质不一、往来频繁的款项交易,无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当事人主张返还借款,应当如何裁判?

【案件简介】

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原告周某某向被告马某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等转账共计1094140元;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共计1012855元,其中部分款项备注性质为“工资”“生活费”等。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多次围绕“本金”“利润”进行对账。现原告就以上未付清款项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二、出借方基于借贷合意履行了出借义务。本案审理中原告仅提供了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双方间无任何书面借条、欠条,或口头约定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被告抗辩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加之双方之间存在大量金额不一、性质不一(有些备注为工资生活费等)、往来频繁的款项交易,且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围绕“本金”“利润”进行对账,上述交易模式不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现实规律,故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根据双方的转账记录及聊天内容可知,双方的行为模式为:原告将自己的钱款交由被告进行投资并从中获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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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英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东川人民法庭四级法官

【法官说法】

在法学理论中,民间借贷与投资理财系泾渭分明的两种法律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为民间借贷“披上”投资理财、委托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外衣。实践中,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法官在此提醒,“名股实债”也好,“委托理财”也罢,虽约定形式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形式如何繁复,务必认清经济交易都有成本或代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劳而获空余追悔莫及。

刊登于2024年12月19

日《西宁晚报》第5版

来源:西宁晚报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