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法院
新闻发布会
近日
启东法院召开
融合法庭工作新闻发布会
并发布典型案例
现在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0 1
案例一
聚焦重点领域
30起商超纠纷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某超市系启东地区大型超市,因经营不善、经济下行等因素出现拖欠供应商货款情况,超市停业后所有商品做清场退货处理。几十家供应商因遭受经济损失,纷纷诉至启东法院诉讼索要货款,涉案金额217万元。
【调解结果】考虑到原告方均系中小微企业,启东法院开辟涉企绿色通道,主动与启东市商务局、属地北城区综治中心联系沟通,督促某被告方出面参与调解,地点选在融合法庭•北街道综治中心,经过对账、各方承让以及现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现场进行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案涉超市停业涉镇江丹阳市、南通崇川区、如皋市、启东市等区域供应商,范围较为广泛,纠纷主要争议围绕返点结算、出入库对账等方面,且该纠纷经报警、投诉均未能解决,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中,启东法院深入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听取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后确立“由某启东分公司约期付款,由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调解思路,30件买卖合同纠纷得以一揽子解决,让纠纷止于诉前。
0 2
案例二
多方联调联动
高效化解群体性欠薪欠款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启东某公司因项目停工,引发农民工、包工头、供货商之间工资、材料款和机械租赁费等三角债300余万元。
【调解结果】为妥善解决案涉纠纷,启东法院联合属地江海澜湾管委会采用“多方联动调解+司法确认”的调解策略,召集各方在融合法庭•海复镇倪伯苍网格法治驿站进行调解,最终案涉10名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束后,法院及管委会工作人员持续跟踪案件进展,2024年8月案涉款项300万元全部到位,这场持续了四年的三角债纠纷终于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建筑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经济下行背景下矛盾纠纷叠加。对于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而言,款项给付环环相扣,更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三角债的纠纷无法化解将涉及多方利益群体。本案在调处过程中,集中法院、属地政府、基层调解员等各方调解力量,取得纠纷当事人的理解与互谅互让,形成调解合力,既减少群体性纠纷诉累与成本,也实现了纠纷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兑现了“真金白银”。
0 3
案例三
线上线下同步
妥善化解老人群体讨薪纠纷
【基本案情】彭某等四人合伙在启东市承包土地种植葡萄,雇佣当地农民65人在葡萄园从事种植、除草、采摘等杂活,因经营亏损,结欠老人劳务款16万余元。
【调解结果】鉴于本案涉群体性欠薪纠纷,启东法院立案庭庭长提前介入,与当地村委会、镇政府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实地走访葡萄园,并与被告方多次电话联系,对四被告相互推脱责任进行释法明理。调解现场安排至葡萄园所在的融合法庭合作镇•综治中心,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线上连线被告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2024年9月,经法院跟踪及督促,被告方已按约支付款项。
【典型意义】为了方便群众参与诉讼活动,启东法院将南通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江苏微解纷、支云庭审等纳入“融合法庭”平台。涉案纠纷当事人均是老年人,在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法官在纠纷所在地融合法庭与老人群体面对面沟通、释法明理,并与路途遥远的浙江籍被告“线上”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真正实现“家门口式”低成本的诉讼服务。
0 4
案例四
出国务工遇纠纷
中介费用调解中当场履行
【基本案情】陈某等15人从河南、甘肃等地来启务工,经中介乔某介绍至启东某船厂从事焊接工作。后乔某又承诺将他们介绍至韩国务工,并收取每人5000元的中介费,后因故没有实现出国劳务。陈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中介费。
【调解结果】为缓和双方矛盾,启东法院将调解现场安排在属地融合法庭•圆陀角旅游度假区综治中心,利用线上平台为远在外地的陈某等15人及现场的乔某进行在线调解。经过沟通与释法明理,乔某当天返还陈某等15人出国务工的中介费共计7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陈某等15人远在外省,涉诉案件金额较小,传统的现场调解方式诉讼成本较高。启东法院通过融合法庭线上平台、线下属地政府共同参与调解的方式,打消了双方当事人的解纷顾虑,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当场履行的调解结果真正实现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实现当事人双方共赢。
0 5
案例五
帮工意外死亡
融合法庭开出“和解之花”
【基本案情】倪某与施某系同村村民,2024年8月,倪某在施某家劳作过程中突然倒地,施某家人立刻拨打120,待救护车到场时,倪某已无生命体征。倪某亲属与施某就协商赔偿事宜意见不一,遂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考虑到两家系多年相邻,简单地一判了之难以真正化解矛盾,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启东法院选择属地融合法庭•南阳镇综治中心进行调解,所在村的村干部、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参与。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就鉴定风险、执行风险、法律规定、类案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就赔偿金进行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判决不是纠纷的唯一处理方式,“案结事了人和”才是司法的目标追求。本案中,启东法院充分利用属地人熟、地熟的优势,联合村委会、乡镇调解中心共同参与矛盾化解,从而更好的定争止纷,实现法院与基层解纷力量的双向奔赴,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立案庭
▌责编:综合办公室
▌审核:季洪涛
▌终核:周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