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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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李茂昌律师解答: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确定双方责任的具体比例时应从对损害后果发生因果关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的具体程度与情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李茂昌律师补充:
目前社会存在大量的劳务雇佣现象,各行各业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例频发,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劳务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李茂昌律师
执业于云南秀实律师事务所。2001年从事律师职业,2011年开始任事务所主任,代理过上千件民事和刑事案件,先后担任几十家单位和企业法律顾问,现同时担任玉溪仲裁委仲裁员、律师协会理事、人民监督员、华宁县法学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