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设立简易方便门诊
可为患有多种慢性病患者
开具长期处方
东胜区慢性病处方(缴费为准)
可延长至3天
处方量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
最长不超过12周
东胜区慢性病长期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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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简易方便门诊,为患有多种慢性病患者开具长期处方。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诊治医师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也可结合患者的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即日起,东胜区慢性病处方(缴费为准)可延长至3天。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医疗机构要落实处方审核责任,对慢性病患者进行用药安全告知,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安全信息。如患者存在病情不稳定等不适宜开具长处方情形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医保服务中心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东胜区卫健委、东胜区医保局)
来源:东胜区卫健委、东胜区医保局
编辑:任施瑶 审核:韩改琴 朱少立
校对:白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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