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开封市公安、应急、

交通运输等部门

严厉打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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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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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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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违法和涉嫌犯罪人员)

截至目前

已依法拘留31名

违法和涉嫌犯罪人员!

在此郑重告知

全市烟花爆竹从业者:

切记守法经营!

不要挑衅法律红线!

开封应急管理局提示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人们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也增添了热闹喜庆的节日氛围,但是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其危险性同样不容忽视,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

希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10、12345、12350举报。

非法储存、运输、经营

烟花爆竹

后果很严重!

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以下这些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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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些法律知识要了解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将面临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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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封应急管理